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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香烟烟雾机系统的制作方法

2021-10-24 07:31:00 来源:中国专利 TAG:烟雾 香烟 机械 系统


1.本实用新型涉及机械领域,特别是涉及一种香烟烟雾机系统。


背景技术:

2.慢性阻塞性肺疾病(chronic obstructive pulmonary disease,copd)是一种以持续性、进行性气流受限为特征的慢性气道炎症疾病,目前已成为全球死亡原因的第三位,是严重危害人类健康的疾病之一。减少慢性咳嗽、咳痰、呼吸困难等症状和预防急性发作是copd的疾病管理重点,而完善copd发病机制及改善患者预后是临床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难题。吸烟是copd的独立危险因素,香烟烟雾暴露动物细胞模型是研究copd不可或缺的。然而,香烟烟雾的采集一直是目前的一大难点,同时传统的气体暴露系统体积大、费用高,也为copd研究带来了较大的困难。


技术实现要素:

3.鉴于以上所述现有技术的缺点,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香烟烟雾机系统,用于解决现有技术中的问题。
4.为实现上述目的及其他相关目的,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香烟烟雾机系统,包括各自独立、且相邻设置的箱体主体和香烟燃烧室,所述箱体主体中设有气泵,还包括用于连通气泵和香烟燃烧室内腔的烟雾汇集管道,所述烟雾汇集管道位于香烟燃烧室中的烟气入口设有香烟固定盘,所述香烟固定盘上包括多个贯穿盘体、且均匀分布的香烟容纳孔,所述箱体主体上还设有排气接口,所述排气接口与气泵连通,所述香烟燃烧室上还设有进气通道、点烟通道和烟灰排出通道。
5.在本实用新型一些实施方式中,所述香烟固定盘位于香烟燃烧室靠近箱体主体的一侧的侧壁上,所述烟雾汇集管道的横截面自烟气入口至烟气出口的方向逐渐缩小。
6.在本实用新型一些实施方式中,所述箱体主体上还设有用于连接气泵电源的电源接口。
7.在本实用新型一些实施方式中,所述箱体主体上还设有控制面板,所述控制面板与气泵电连接。
8.在本实用新型一些实施方式中,所述箱体主体的底部还设有支撑装置。
9.在本实用新型一些实施方式中,所述箱体主体的内腔体积为1500~4000cm3。
10.在本实用新型一些实施方式中,所述进气通道位于香烟燃烧室的顶部,所述进气通道包括一个或多个迂回部。
11.在本实用新型一些实施方式中,所述点烟通道的位置与香烟容纳孔的位置相配合,还包括用于封闭点烟通道的可拆卸盖体。
12.在本实用新型一些实施方式中,所述烟灰排出通道位于香烟燃烧室的底部。
13.在本实用新型一些实施方式中,所述香烟燃烧室的内腔体积为400~1000cm3。
附图说明
14.图1显示为本实用新型所提供的香烟烟雾机系统的立体结构示意图。
15.图2显示为本实用新型所提供的香烟烟雾机系统的侧面剖视示意图。
16.图3显示为本实用新型所提供的香烟烟雾机系统的烟雾汇集管道的局部示意图。
17.图4显示为本实用新型所提供的香烟烟雾机系统的香烟燃烧室的局部示意图。
18.图5显示为本实用新型所提供的香烟烟雾机系统的香烟燃烧室和烟雾汇集管道的局部示意图。
19.元件标号说明
20.1箱体主体
21.11电源接口
22.2香烟燃烧室
23.21进气通道
24.22点烟通道
25.221可拆卸盖体
26.23烟灰排出通道
27.24固定盘容纳孔
28.3气泵
29.4烟雾汇集管道
30.5香烟固定盘
31.51香烟容纳孔
32.52限位件
33.6排气接口
34.7支撑装置
35.8控制面板
36.9香烟
具体实施方式
37.以下由特定的具体实施例说明本实用新型的实施方式,熟悉此技术的人士可由本说明书所揭露的内容轻易地了解本实用新型的其他优点及功效。
38.请参阅图1至图5。须知,本说明书所附图式所绘示的结构、比例、大小等,均仅用以配合说明书所揭示的内容,以供熟悉此技术的人士了解与阅读,并非用以限定本实用新型可实施的限定条件,故不具技术上的实质意义,任何结构的修饰、比例关系的改变或大小的调整,在不影响本实用新型所能产生的功效及所能达成的目的下,均应仍落在本实用新型所揭示的技术内容得能涵盖的范围内。同时,本说明书中所引用的如“上”、“下”、“左”、“右”、“中间”及“一”等的用语,亦仅为便于叙述的明了,而非用以限定本实用新型可实施的范围,其相对关系的改变或调整,在无实质变更技术内容下,当亦视为本实用新型可实施的范畴。
39.如图1~2所示,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香烟烟雾机系统,包括各自独立、且相邻设置的箱体主体1和香烟燃烧室2,所述箱体主体1中设有气泵3,还包括用于连通气泵3和香烟燃
烧室2内腔的烟雾汇集管道4,所述烟雾汇集管道4位于香烟燃烧室2中的烟气入口设有香烟固定盘5,所述香烟固定盘5上包括多个贯穿盘体、且均匀分布的香烟容纳孔51,所述箱体主体1上还设有排气接口6,所述排气接口6与气泵3连通,所述香烟燃烧室2上还设有进气通道21、点烟通道22和烟灰排出通道23。如上所述,箱体主体1和香烟燃烧室2为两部分结合安装,使用时可以在香烟容纳孔51上置入一根或多根香烟9,并可以通过点烟通道22点燃香烟9,随后可以通过位于箱体主体1中的气泵3通过烟雾汇集管道4抽吸烟气,进气通道21可以使得香烟燃烧室2中有充分地新鲜空气,烟灰排出通道23可以用于排出香烟9燃烧过程中产生的烟灰或废气烟支,烟气经过烟雾汇集管道4和气泵3,并进一步通过排气接口6和气泵3之间的连接管道,通过排气接口6被导出箱体主体1,排气接口6则通常位于箱体主体1的侧壁上,以便于排出烟气。
40.本实用新型所提供的香烟烟雾机系统中,如图3、5所示,香烟固定盘5通常可以位于香烟燃烧室2靠近箱体主体1的一侧的侧壁上,整个盘体通常可以与香烟燃烧室2的侧壁相配合(例如,香烟燃烧室2的侧壁上可以设有与香烟固定盘5相匹配的固定盘容纳孔,香烟固定盘5可以位于固定盘容纳孔且两者之间紧密贴合,两者之间还可以设有限位件52,以保证香烟固定盘5位置的稳定),香烟容纳孔51则通常可以贯穿盘体、且在盘体上均匀分布。香烟固定盘5的形状通常与烟雾汇集管道4位于香烟燃烧室2中的烟气入口的形状相配合,从而可以使抽吸香烟9获得的烟气被充分引入烟雾汇集管道4,而香烟燃烧室2的其他气体不会直接被引入烟雾汇集管道4中。通常来说,烟雾汇集管道4的横截面可以自烟气入口至烟气出口的方向逐渐缩小,以便于烟气的汇集。例如,烟雾汇集管道4可以包括与香烟固定盘5相配合的喇叭口,喇叭口的大口形状可以与香烟固定盘5的形状相配合,香烟固定盘5的外侧壁可以紧密贴合于喇叭口的大口的内侧壁上,喇叭口的小口则可以通过连通管道与气泵3连通,连通管道与喇叭口的小口通常接口密封。
41.本实用新型所提供的香烟烟雾机系统中,合适的气泵3种类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应该是可以被适当选择的,例如,可以是隔膜泵385等,再例如,所使用的气泵3可以长时间持续处于吸气状态,也可以在一段时间间歇地进行吸气。箱体主体1上还可以设有用于控制气泵3的控制面板8(例如,可以用于调节气泵3的开关、流量、开关时间等),控制面板8上通常可以包括电源开关等,控制面板8通常可以与气泵3电连接。
42.本实用新型所提供的香烟烟雾机系统中,箱体主体1上通常还可以设有用于连接气泵3电源的电源接口11,以提供气泵3的电源,电源接口11通常可以位于箱体主体1的下部。箱体主体1的底部还可以设有支撑装置7,支撑装置7通常可以起到对箱体主体1进行缓冲的作用。箱体主体1通常需要具有合适的体积和内腔,从而可以充分容纳气泵3,例如,箱体主体1的内腔体积可以为1500~4000cm3、1500~2000cm3、2000~3000cm3、或3000~4000cm3。
43.本实用新型所提供的香烟烟雾机系统中,如图4~5所示,进气通道21可以位于香烟燃烧室2的顶部,进气通道21包括一个或多个迂回部(例如,可以为s型),从而可以在充分、引入适量空气为香烟燃烧室2提供氧气的前提下,避免流入香烟燃烧室2的空气气流对里面燃烧的烟支产生较大的影响,并防止燃烧室内的香烟燃烧产生的余烟的溢出香烟燃烧室2。点烟通道22的位置通常可以与香烟容纳孔51的位置相配合,从而可以通过点烟通道22点燃待抽吸的香烟。通常来说,点烟通道22可以位于香烟燃烧室2的侧壁上,且位置可以是
与香烟固定盘5所在位置相对的,例如,点烟通道22的位置可以与香烟容纳孔51的位置处于同轴上。点烟通道22上还可以包括用于封闭点烟通道22的可拆卸盖体221,从而可以在点燃香烟后,在实际对香烟抽吸时封闭点烟通道22,避免离烟支过近的点烟通道22在香烟抽吸时产生过量的气流对烟支的燃烧产生影响。烟灰排出通道23通常可以位于香烟燃烧室2的底部,以便于排出香烟燃烧过程中产生的烟灰或废气烟支,烟灰排出通道23中通常还可以设有排气装置(例如,可以是排气扇等),排气装置的主要作用是快速排出香烟燃烧室2中的燃烧废烟,以便于外界观察香烟燃烧室2中的情况。香烟燃烧室2通常可以是透明材质,并通常需要具有合适的体积和内腔,从而可以提供充分的燃烧空间,例如,香烟燃烧室2的内腔体积可以为400~1000cm3、400~600cm3、600~800cm3、或800~1000cm3。
44.本实用新型所提供的香烟烟雾机系统,可以在避免香烟烟雾外泄的同时,将香烟烟雾收集并用于所需实验中,例如,可以将香烟烟雾通过排气接口引出并溶解于细胞培养基等指定液体环境中,亦可采集到气体压缩袋、动物暴露仓、细胞暴露仓等指定环境中,解决实验过程中对于烟雾收集困难等问题,同时避免了环境污染,具有良好的产业化前景。
45.综上所述,本实用新型有效克服了现有技术中的种种缺点而具高度产业利用价值。
46.上述实施例仅例示性说明本实用新型的原理及其功效,而非用于限制本实用新型。任何熟悉此技术的人士皆可在不违背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及范畴下,对上述实施例进行修饰或改变。因此,举凡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在未脱离本实用新型所揭示的精神与技术思想下所完成的一切等效修饰或改变,仍应由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所涵盖。
再多了解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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