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残膜回收机防缠绕挑膜装置的制 一种秧草收获机用电力驱动行走机构

适用于PSV船型的桅灯等效布置方法与流程

2021-11-22 13:39:00 来源:中国专利 TAG:

适用于psv船型的桅灯等效布置方法
技术领域
1.本发明涉及船舶制造技术领域,特别涉及一种适用于psv(平台供应船)船型的桅灯等效布置方法。


背景技术:

2.桅灯的主要作用如下:
3.1、通过前后桅灯在船舶纵向的水平安装位置及高度差,他船可以判断该两船的船首方位;
4.2、通过前后桅灯的数量,他船可以判断该两船的种类及尺度范围(是否超过50m);
5.规则对号灯号型配备要求:长度小于50m的船舶不要求显示后桅灯,但可设置;
6.3、通过前后桅灯高度差及连线示意,同时结合舷灯的位置,他船可以判断两船直接的态势。
7.根据船舶《1972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要求,一般船舶需在雷达桅和前桅上分别布置一盏桅灯,通过前后桅灯在船舶纵向的水平安装位置及高度差,他船可以判断该两船的船首方位,同时通过前后桅灯高度差及连线示意,同时结合舷灯的位置,他船可以判断两船直接的态势。psv船型由于其整体结构特殊性雷达桅包括上建结构在船舶首部,同时前桅也在艏部。
8.根据《1972国际海上避碰规则》附录一要求当机动船按规定有两盏桅灯时,两灯之间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船长的一半,但不必大于100m。前桅灯应安置在离船首不大于船长的四分之一处。
9.现有技术中的桅灯在使用时,对其他信号灯的可见距离、辨识度均会产生影响。这就导致psv这种类似船型船舶桅灯布置不满足《1972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要求,需要在此基础上寻求一种适用于psv船型的桅灯等效布置方法。


技术实现要素:

10.针对现有技术存在的不足,本发明的目的是提供一种适用于psv船型的桅灯等效布置方法,使照明角度能够较为准确的照亮船舶艉部区域,不会扩散到想想其他号等显示效果的范围,对其他号等的可见距离、辨识度等基本无影响。
11.本发明的上述技术目的是通过以下技术方案得以实现的:一种适用于psv船型的桅灯等效布置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12.s1、罗经甲板前端设前桅灯,主桅上设一盏后桅灯,前后距离及高度差均大于4.5m;
13.s2、在船尾右舷安装1盏尾灯,通过投光灯照亮船尾,可警示其他来船明晰该两船船宽;选取罗经甲板左右舷各一盏投光灯照向船尾,专用于前后桅灯水平距离不足的等效布置,同时选取罗经甲板左右舷各一盏投光灯作为备用灯源,上述投光灯须锁定向后照射角度以显示船舶尺度,其它信号灯均按规则要求配置;
14.s3、选取罗经甲板左右舷各一盏投光灯照向船尾,显示尾部整体轮廓,专用于弥补前后桅灯水平距离不足的等效布置,同时选取罗经甲板左右舷各一盏投光灯作为备用灯源,并且在驾驶台信号灯控制面板标识相应操作警示,提醒“此两盏投光灯须与航行灯同时开启”;
15.s4、照船尾灯源开启方式:航行时打开专用投光灯,左右舷各开一盏投光灯照向船尾,备用投光灯在专用投光灯失效时应立即打开;
16.s5、选取的投光灯照射距离大于300米,投光灯照射方向对准尾部船体。
17.本发明进一步设置为,所述步骤s1中前桅灯与后桅灯之间的高度差为10.35m。
18.本发明进一步设置为,所述步骤s1中前桅灯与后桅灯之间的前后距离为10.7m。
19.本发明进一步设置为,所述投光灯的型号为2x400w。
20.本发明进一步设置为,所述投光灯的光束角为120
°

21.本发明进一步设置为,所述步骤s2中,信号灯均在主桅上,投光灯远离信号灯且以13
°
俯角照向船尾。
22.本发明进一步设置为,所述步骤s2中,尾部船宽为18米。
23.本发明进一步设置为,所述步骤s5中发光强度为24000cd。
24.本发明进一步设置为,一种适用于psv船型的桅灯等效布置方法还包括:该两船将在驾驶室信号灯控制板附近醒目位置增加警示板,以中英文书写“投光灯应与航行灯同时开启”,以保证航行时信号灯与等效措施所包含的灯具被正确开启。
25.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发明提供了一种适用于psv船型的桅灯等效布置方法,具备以下有益效果:
26.1、照船尾灯源开启方式:航行时打开专用投光灯,左右舷各开一盏投光灯(2x400w)照向船尾,备用投光灯在专用投光灯失效时应立即打开。这样既可指示船尾位置同时也不会因灯光太亮影响驾驶员值班,节约能源;
27.2、选取的投光灯(2x400w)照射距离大于300米,发光强度24000cd(坎德拉),投光灯照射方向对准尾部船体,光束角120
°
足够照亮尾部船体轮廓。
28.3、投光灯安装位置离桅灯较远且发光方向不同,前后桅灯发光范围225
°
,从正前至每舷正横后22.5
°
,故对桅灯不产生影响。投光灯安装位置和发光方向和舷灯不同,舷灯灯光方向从正前方至各舷正横后22.5
°
,故不影响。尾灯安装在船尾右舷,投光灯发光光束避开尾灯照向船体轮廓,且尾灯发光方向从正后方至每舷67.5
°
,两种光源不重叠,故不影响。对其余信号灯的影响:信号灯均在主桅上,投光灯远离信号灯且以13
°
俯角照向船尾,不影响主桅上的信号灯。
29.4、选取的专用与备用投光灯发光强度和照射范围足够,不影响其它灯具的效果。
30.5、对遇局面下,来船所见我船显示的信号灯与避碰规则的要求一致,不会造成误判。交叉相遇局面下,来船所见我船显示的信号灯(两盏桅灯)虽然间距变小,但高度符合大于等于50米机动船信号灯显示的要求,不影响对方识别我船的基本情况,且我船尾灯设置满足避碰规则的要求,能确保来船对我船的尾部区域做出正确的判断。追越局面下,来船在船艉方位,所见我船显示的信号灯与避碰规则要求一致,不会造成误判。
31.6、本船在工作状态下,由于没有在船尾设置后桅,运卸货物顺畅,不会造成不利影响;
32.7、由于该两船生活楼及甲板室设在船中前部,主甲板中后部区域为甲板载货区;据前文论述,如设后桅杆将会影响该两船的用途和功能,如应急拖带作业、装运甲板货、平台供应、直升机悬停等功能。现拟采用后桅前置,设专用投光灯组照亮船尾并设有备用投光灯组的等效布置方案,设置的专用和备用投光灯具为专属灯具,不可与其他工作灯混用。
附图说明
33.图1为psv船桅灯布置图;
34.图2为psv船尾灯布置图;
35.图3为psv船桅灯等效布置方法参考图。
具体实施方式
36.下面将结合附图对本发明作进一步说明。
37.实施例:
38.如图1

3所示,一种适用于psv船型的桅灯等效布置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39.s1、罗经甲板前端设前桅灯,主桅上设一盏后桅灯,前后距离为10.7m,高度差为10.35m;
40.s2、在船尾右舷安装1盏尾灯,尾部船宽18米,通过型号为2x400w的投光灯照亮船尾,可警示其他来船明晰该两船船宽;选取罗经甲板左右舷各一盏投光灯照向船尾,专用于前后桅灯水平距离不足的等效布置,同时选取罗经甲板左右舷各一盏投光灯作为备用灯源,上述投光灯须锁定向后照射角度以显示船舶尺度,其它信号灯均按《1972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要求配置;
41.其中,信号灯均在主桅上,投光灯远离信号灯且以13
°
俯角照向船尾;
42.s3、选取罗经甲板左右舷各一盏投光灯照向船尾,显示尾部整体轮廓,专用于弥补前后桅灯水平距离不足的等效布置,同时选取罗经甲板左右舷各一盏投光灯作为备用灯源,并且在驾驶台信号灯控制面板标识相应操作警示,提醒“此两盏投光灯须与航行灯同时开启”;
43.s4、照船尾灯源开启方式:航行时打开专用投光灯,左右舷各开一盏投光灯照向船尾,备用投光灯在专用投光灯失效时应立即打开;
44.s5、选取的投光灯照射距离大于300米,发光强度24000cd(坎德拉),投光灯照射方向对准尾部船体,光束角120
°
足够照亮尾部船体轮廓;
45.s6、该两船将在驾驶室信号灯控制板附近醒目位置增加警示板,以中英文书写“投光灯应与航行灯同时开启(the flood lights shall be turned on with the navigation lights at the same time)”,以保证航行时信号灯与等效措施所包含的灯具被正确开启。
46.本实施例的有益效果如下:
47.1、照船尾灯源开启方式:航行时打开专用投光灯,左右舷各开一盏投光灯(2x400w)照向船尾,备用投光灯在专用投光灯失效时应立即打开。这样既可指示船尾位置同时也不会因灯光太亮影响驾驶员值班,节约能源;
48.2、选取的投光灯(2x400w)照射距离大于300米,发光强度24000cd(坎德拉),投光
灯照射方向对准尾部船体,光束角120
°
足够照亮尾部船体轮廓。
49.3、投光灯安装位置离桅灯较远且发光方向不同,前后桅灯发光范围225
°
,从正前至每舷正横后22.5
°
,故对桅灯不产生影响。投光灯安装位置和发光方向和舷灯不同,舷灯灯光方向从正前方至各舷正横后22.5
°
,故不影响。尾灯安装在船尾右舷,投光灯发光光束避开尾灯照向船体轮廓,且尾灯发光方向从正后方至每舷67.5
°
,两种光源不重叠,故不影响。对其余信号灯的影响:信号灯均在主桅上,投光灯远离信号灯且以13
°
俯角照向船尾,不影响主桅上的信号灯。
50.4、选取的专用与备用投光灯发光强度和照射范围足够,不影响其它灯具的效果。
51.5、对遇局面下,来船所见我船显示的信号灯与避碰规则的要求一致,不会造成误判。交叉相遇局面下,来船所见我船显示的信号灯(两盏桅灯)虽然间距变小,但高度符合大于等于50米机动船信号灯显示的要求,不影响对方识别我船的基本情况,且我船尾灯设置满足避碰规则的要求,能确保来船对我船的尾部区域做出正确的判断。追越局面下,来船在船艉方位,所见我船显示的信号灯与避碰规则要求一致,不会造成误判。
52.6、本船在工作状态下,由于没有在船尾设置后桅,运卸货物顺畅,不会造成不利影响。
53.以上实施例仅供说明本发明之用,而非对本发明的限制,有关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不脱离本发明的精神和范围的情况下,还可以作出各种变换或变型,因此所有等同的技术方案也应该属于本发明的范畴,应由各权利要求所限定。
再多了解一些

本文用于企业家、创业者技术爱好者查询,结果仅供参考。

发表评论 共有条评论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匿名发表

相关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