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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具有独立电梯厅的核心筒的制作方法

2023-02-16 12:36:35 来源:中国专利 TAG:


1.本实用新型涉及核心筒领域,具体而言,涉及一种具有独立电梯厅的核心筒。


背景技术:

2.目前住宅房屋的核心筒设计多种多样,但对于常规的住宅结构,其广泛采用的结构形式是:采用一条较长的公共走道连接电梯、疏散楼梯及各层住户。各居民通过该公共走道入户、出户。电梯井道门及疏散楼梯门均直接开向该公共通道。
3.其中,该结构下各住户的入户和出户路径缺乏私密性,易被危险人员观察到家中人员情况。此外,公共走道在高峰时期易由于人员的聚集造成拥堵,造成不便,且易发生疫情交叉感染;同时,公共通道较长,仅作通行使用,使用率低,浪费空间,住户搬运大型物品不便,且如果发生火灾,烟气易进入公共走道,影响同层所有居民疏散。


技术实现要素:

4.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种核心筒结构,能够解决住户居民入户和出户路径缺乏私密性的技术问题。
5.本实用新型通过下述技术方案实现:
6.一种具有独立电梯厅的核心筒,具有多个楼层,每个楼层包括两个楼道区以及设置在两个楼道区之间的进出区;
7.每个楼道区包括一个第一电梯厅和一个第二电梯厅,两个楼道区的两个第一电梯厅和两个第二电梯厅分别连通单个且不同住户的户门;
8.所述进出区包括第一电梯、楼梯间以及第二电梯,其中第一电梯和楼梯间同时连通两个第一电梯厅,第二电梯同时连通两个第二电梯厅,处于同一楼道区的第一电梯厅和第二电梯厅之间通过第一隔离门连通。
9.可选的,所述楼梯间中的楼梯为双跑楼梯。
10.进一步可选的,所述双跑楼梯的梯段在水平面的设置方向平行于所述楼道区的延伸方向,所述双跑楼梯的楼层平台的两侧分别与两个所述第一电梯厅连通。
11.可选的,所述楼梯间旁还设有排风井,所述排风井紧贴所述楼梯间设置。
12.可选的,所述楼梯间位于第一电梯和第二电梯之间。
13.可选的,所述第一电梯为双开门电梯,用于分别与两个第一电梯厅连通;
14.所述第二电梯为双开门电梯,用于分别与两个第二电梯厅连通。
15.可选的,所述第一电梯为消防电梯。
16.可选的,两个第一电梯厅和两个第二电梯厅各自的其中一面墙体上设有与外界连通的窗户。
17.可选的,所述楼梯间与两个所述第一电梯厅之间分别设有第二隔离门。
18.可选的,两个所述楼道区以及进出区配合形成方形设置,其中相邻的第一电梯厅、第二电梯厅、第一电梯、楼梯间以及第二电梯均紧密设置。
19.本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如下的优点和有益效果:
20.本实用新型通过对相应的结构布局的改进,在日常使用中,使每层通往电梯的公共通道变成只能由该层不同住户居民独立使用的私用电梯厅,实现一梯四户高层住宅独门独户入户的核心筒结构,由此增加住户居民的私密感,同时容易识别危险人员,增加了居住的安全性,由此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和住宅的品质。
21.在紧急疏散时,打开第一隔离门,使同一楼道区第一电梯厅和第二电梯厅连通,便于该层住户的居民共同从楼梯间下楼。此时,疏散路径由第一电梯厅和第二电梯厅组成,无需额外设置用于连通所有住户的连接通道,消除了设置连接通道所需的空间,减少了核心筒的占地面积。
附图说明
22.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本实用新型示例性实施方式的技术方案,下面将对实施例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图作简单地介绍,应当理解,以下附图仅示出了本实用新型的某些实施例,因此不应被看作是对范围的限定,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讲,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还可以根据这些附图获得其他相关的附图。
23.图1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1的整体布局示意图;
24.图2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1日常使用状态下各住户居民的路径示意图;
25.图3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1紧急疏散状态下各住户居民的路径示意图。
26.附图中标记及对应的零部件名称:
27.1-第一电梯厅、2-第二电梯厅、3-第一电梯、4-楼梯间、5-第二电梯、6-第一隔离门、7-户门、8-第二隔离门、9-排风井、10-窗户。
具体实施方式
28.为使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技术方案和优点更加清楚明白,下面结合实施例和附图,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的详细说明,本实用新型的示意性实施方式及其说明仅用于解释本实用新型,并不作为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定。
29.在以下描述中,为了提供对本实用新型的透彻理解阐述了大量特定细节。然而,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显而易见的是:不必采用这些特定细节来实行本实用新型。在其他实施例中,为了避免混淆本实用新型,未具体描述公知的结构、电路、材料或方法。
30.在整个说明书中,对“一个实施例”、“实施例”、“一个示例”或“示例”的提及意味着:结合该实施例或示例描述的特定特征、结构或特性被包含在本实用新型至少一个实施例中。因此,在整个说明书的各个地方出现的短语“一个实施例”、“实施例”、“一个示例”或“示例”不一定都指同一实施例或示例。此外,可以以任何适当的组合和、或子组合将特定的特征、结构或特性组合在一个或多个实施例或示例中。此外,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应当理解,在此提供的示图都是为了说明的目的,并且示图不一定是按比例绘制的。这里使用的术语“和/或”包括一个或多个相关列出的项目的任何和所有组合。
31.在本实用新型的描述中,术语“前”、“后”、“左”、“右”、“上”、“下”、“竖直”、“水平”、“高”、“低”“内”、“外”等指示的方位或位置关系为基于附图所示的方位或位置关系,仅是为了便于描述本实用新型和简化描述,而不是指示或暗示所指的装置或元件必须具有特定的
方位、以特定的方位构造和操作,因此不能理解为对本实用新型保护范围的限制。
32.实施例1:
33.一种具有独立电梯厅的核心筒,包括多个楼层,每个楼层如图1所示,包括两个楼道区以及设置在两个楼道区之间的进出区;
34.每个楼道区包括一个第一电梯厅1和一个第二电梯厅2,两个楼道区的两个第一电梯厅1和两个第二电梯厅2分别连通单个且不同住户的户门7,此时,每个楼层连接四个住户;
35.所述进出区包括依次设置的第一电梯3、楼梯间4以及第二电梯5,其中第一电梯3和楼梯间4同时连通两个第一电梯厅1,第二电梯5同时连通两个第二电梯厅2,处于同一楼道区的第一电梯厅1和第二电梯厅2之间通过第一隔离门6连通。
36.在日常使用中,如图2所示,第一隔离门6关闭,对第一电梯厅1和第二电梯厅2进行分隔,使同一楼层的每个第一电梯厅1和第二电梯厅2相对独立,此时,该第一电梯厅1和第二电梯厅2分别作为与之相连的住户的独立电梯厅,由此,每个住户居民在入户或出户时无需经过公共通道,仅需通过对应的第一电梯3或第二电梯5进出对应的独立电梯厅即可。
37.而在发生灾害需要紧急疏散时,如图3所示,第一隔离门6打开,与第一电梯厅1相连的住户居民可以直接从与第一电梯厅1相连的楼梯间4下楼,与第二电梯厅2相连的住户居民可以从打开的第一隔离门6处进入第一电梯厅1并从楼梯间4下楼。
38.综上所述,本核心筒通过对相应的结构布局的改进,在日常使用中,使每层通往电梯的公共通道变成只能由该层不同住户居民独立使用的私用电梯厅,实现一梯四户高层住宅独门独户入户的核心筒结构,由此增加住户居民的私密感,同时容易识别危险人员,增加了居住的安全性,由此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和住宅的品质。
39.在紧急疏散时,打开第一隔离门6,使同一楼道区第一电梯厅1和第二电梯厅2连通,便于该层住户的居民共同从楼梯间4下楼。此时,疏散路径由第一电梯厅1和第二电梯厅2组成,无需额外设置用于连通所有住户的连接通道,消除了设置连接通道所需的空间,减少了核心筒的占地面积。
40.因此,本核心筒布置简洁合理,同层设计有两个楼道区作为紧急疏散路径连通同一个楼梯间4。紧急疏散时,两户居民共用一条楼道区进行疏散;日常使用时,关闭第一隔离门6,实现同层四个住户的独门独户入户。
41.在一个或多个实施例中,所述楼梯间4中的楼梯为双跑楼梯。
42.在此基础上,所述双跑楼梯的梯段在水平面的设置方向平行于所述楼道区的延伸方向,所述双跑楼梯的楼层平台的两侧分别与两个所述第一电梯厅1连通。
43.此时,所述双跑楼梯其自身的楼层平台即作为楼梯间4与两侧第一电梯厅1连接的通道,以此以双跑楼梯自身的结构同时连通两个第一电梯厅1,避免了额外连接通道的设置,减少了核心筒所需的空间。
44.其中所述楼道区的延伸方向即楼道区中第一电梯厅1与第二电梯厅2的连线方向。
45.所述楼梯间4中的楼层平台与两个所述第一电梯厅1之间分别设有第二隔离门8。进而确保在日常使用中,第一电梯厅1相对隔离,实现一梯一户。
46.其中第一隔离门6和第二隔离门8优选为防火门。
47.在一个或多个实施例中,所述楼梯间4旁还设有排风井9,所述排风井9紧贴所述楼
梯间4设置,用于对楼梯间4进行排风。
48.其中,所述第一电梯3或第二电梯5可以是由两个单独的单开门电梯构成,每个单开门电梯单独面向一个第一电梯厅1或一个第二电梯厅2,但该方案成本较高,因此,较为优选的是,所述第一电梯3为双开门电梯,用于分别与两个第一电梯厅1连通;
49.所述第二电梯5为双开门电梯,用于分别与两个第二电梯厅2连通。
50.其中,每个方向的电梯井道门均有独立的控制器,由此通过双开门电梯的设置,实现独门独户的需求。
51.在一个或多个实施例中,所述第一电梯3为消防电梯,所述第二电梯5为普通电梯。
52.在一个或多个实施例中,两个第一电梯厅1和两个第二电梯厅2各自的其中一面墙体上设有与外界连通的窗户10。
53.在上述方案的基础上,两个所述楼道区以及进出区配合形成方形设置,其中相邻的第一电梯厅1、第二电梯厅2、第一电梯3、楼梯间4以及第二电梯5均紧密设置,之间不存在结构上的间隙,由此减少核心筒设置所需的占地面积。
54.以上所述的具体实施方式,对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技术方案和有益效果进行了进一步详细说明,所应理解的是,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而已,并不用于限定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凡在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做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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