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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租赁柜的物品租赁处理方法、系统及存储介质与流程

2022-04-30 15:58:44 来源:中国专利 TAG:


1.本发明涉及物联网技术领域,尤其涉及的是一种基于租赁柜的物品租赁处理方法、系统及存储介质。


背景技术:

2.共享经济是指拥有闲置资源的机构或个人有偿让渡资源使用权给他人,让渡者获取回报,分享者利用分享的闲置资源创造价值。总的来说,共享经济是一种优化资源配置、高效社会治理的新经济模式,是基于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支撑,由资源供给方通过技术平台将暂时闲置的资源(或技能资源),有偿提供给资源需求方使用,需求方获得资源的使用权(或享受服务),而供给方则获得相应报酬的市场化模式。
3.共享经济的存在形式之一是基于共享和租赁的产品服务,即特定物品在不同需求者之间实现使用权转移。而共享经济的运作机制之一则是市场交换机制,网络信息平台为供求双方提供结对机会,可以将产品拥有者与租赁者连接起来,以智能手机和平板电脑为代表的信息终端可以让需求者了解标的物的概貌,社交网络平台提供了查看他人并建立信任的途径;共享交易通过网上付费,解决了资金交付事务;以上种种使得资产共享比以往更加便宜、更加便捷,而分散的交易也具备了形成更大规模的可能性。
4.租赁经济与产品共享经济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对于租赁者而言,无论是租赁经济还是共享经济,都是支付租金租用他人物品。
5.通过对现有产品共享经济及租赁经济实际运作机制的了解,可以发现,涉及到实际产品的交易,让租赁者获得产品的主要途径是租赁者自取,在租赁者即实际使用者的情况下,这种交易方式并不存在问题,但在租赁者并非实际使用者的情况下,这种交易方式将限制租赁者只能现场操作,取货后交给实际使用者,距离问题显然会造成交易不便。
6.比如申请公布号为cn113421079a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了一种基于共享充电宝租赁柜的借还共享充电宝方法,其包括:
7.步骤1:在用户输入支付账户后,触发共享充电宝租赁柜的摄像头采集用户的面部信息,并对用户的面部信息进行识别,获得用户的身份信息,并对用户的身份信息与用户输入的支付账户的身份信息进行认证;
8.步骤2:在身份信息认证成功后,根据用户在共享充电宝租赁柜的预设平台的输入指令,确定充电宝的当前状态,并记录用户在所述预设平台对充电宝的借还操作;
9.步骤3:在用户归还充电宝后,生成支付清单并发送至用户的支付账户进行结账。
10.显然,cn113421079a所公开的基于共享充电宝租赁柜的借还共享充电宝方法,需要租赁者现场操作并取物,无法完成远程租赁以供非租赁者本人的实际使用者使用。
11.又比如,申请公布号为cn110648473a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了一种基于智能玩具柜的玩具流通控制方法及装置、智能玩具柜,其中方法包括:
12.步骤1、所述智能玩具柜接收第一用户触发的用于请求借取玩具的玩具借取请求;
13.步骤2、所述智能玩具柜根据所述玩具借取请求确定所述第一用户需要借取的第
一玩具;
14.步骤3、所述智能玩具柜向所述第一用户提示所述第一玩具所在的第一存储空间,以使所述第一用户从第一存储空间中取走所述第一玩具。
15.显然,cn110648473a所公开的基于智能玩具柜的玩具流通控制方法,同样需要租赁者现场操作并取物,无法完成远程租赁以供非租赁者本人的实际使用者使用。
16.可见,现有技术尚有待于改进。


技术实现要素:

17.鉴于上述现有技术的不足,本发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基于租赁柜的物品租赁处理方法、系统及存储介质,旨在解决现有技术中依靠租赁柜共享物品需要租赁者现场操作并取物,无法完成远程租赁以供非租赁者本人的实际使用者使用的问题。
18.本发明的技术方案如下:
19.一种基于租赁柜的物品租赁处理方法,其包括:
20.接收物品租赁请求,获取实际使用者的身份认证信息;
21.根据所获取的身份认证信息匹配与所述实际使用者相对应的租赁者;
22.判断是否满足租赁条件,若是则允许所述实际使用者取出租赁物品。
23.上述方案的效果在于:本发明所提供的基于租赁柜的物品租赁处理方法,可通过实际使用者的身份认证信息来匹配相应的租赁者,结合物品租赁请求判断是否满足租赁条件,确定是否出租物品给实际使用者,即使租赁者本人不在现场,实际使用者亦可取出所需的租赁物品,解决了现有技术中依靠租赁柜共享物品需要租赁者现场操作并取物,无法完成远程租赁以供非租赁者本人的实际使用者使用的问题。
24.在进一步地优选方案中,所述接收物品租赁请求,获取实际使用者的身份认证信息的步骤之前还包括:接收租赁者添加免确认实际使用者的操作指令;
25.所述判断是否满足租赁条件,若是则允许所述实际使用者取出租赁物品的步骤具体包括:判断所述实际使用者是否属于免确认实际使用者,若是则允许所述实际使用者取出租赁物品。
26.上述方案的效果在于:租赁者通过移动终端/租赁柜/其他任意可接入租赁/共享系统的设备添加免确认实际使用者之后,相应的免确认实际使用者即可在被识别身份后,直接取出所需要租赁的物品,免去了每次都需要租赁者确认的麻烦,提高了通过租赁柜租赁物品的使用方便性。
27.在进一步地优选方案中,所述接收租赁者添加免确认实际使用者的操作的步骤还包括:接收租赁者添加与所述免确认使用者相对应需确认租赁物品的操作指令;
28.所述判断所述实际使用者是否属于免确认实际使用者,若是则允许所述实际使用者取出租赁物品的步骤具体为:判断所述实际使用者是否属于免确认实际使用者,若是则继续判断请求租赁的物品是否属于需确认租赁物品,若是则在接收到租赁者的确认指令后允许所述实际使用者取出租赁物品;或者,所述判断所述实际使用者是否属于免确认实际使用者,若是则允许所述实际使用者取出租赁物品的步骤替换为:判断请求租赁的物品是否属于需确认租赁物品,若是则在接收到租赁者的确认指令后允许所述实际使用者取出租赁物品。
29.上述方案的效果在于:添加免确认实际使用者的操作可以提高使用方便性,但对于租赁者而言,综合考虑安全、价格、适宜度等因素后,未必希望所述免确认实际使用者随意租赁所有的物品,因此,在租赁者添加需确认租赁物品后,系统判断是否需要向租赁者确认,一方面可以帮助租赁者筛选掉不需要向其确认的情况,简化其操作;另一方面关于其不希望实际使用者随意租赁物品的交易,可以由租赁者决定交易是否继续进行;即,提高了使用方便性的同时,确保了租赁者的权益。
30.在进一步地优选方案中,所述接收物品租赁请求,获取实际使用者的身份认证信息的步骤之前还包括:接收租赁者添加免确认租赁物品的操作指令;
31.所述判断是否满足租赁条件,若是则允许所述实际使用者取出租赁物品的步骤具体包括:判断所请求租赁的物品是否属于所匹配租赁者添加的免确认租赁物品,若是则允许所述实际使用者取出租赁物品。
32.上述方案的效果在于:租赁者通过移动终端/租赁柜/其他任意可接入租赁/共享系统的设备添加免确认租赁物品之后,实际使用者在身份被确认后,即可直接取出所需要的免确认租赁物品,免去了每次都需要租赁者确认的麻烦,提高了通过租赁柜租赁物品的使用方便性。
33.在进一步地优选方案中,所述接收物品租赁请求,获取实际使用者的身份认证信息的步骤之前还包括:接收租赁者添加禁止租赁物品的操作指令;
34.所述判断是否满足租赁条件,若是则允许所述实际使用者取出租赁物品的步骤具体包括:判断所请求租赁的物品是否属于所匹配租赁者所添加的禁止租赁物品,若是则终止物品租赁交易。
35.上述方案的效果在于:对于租赁者而言,综合考虑安全、价格、适宜度等因素后,有些物品可能是租赁者不希望实际使用者租赁的,对于这部分物品而言,将其添加为禁止租赁物品,使得租赁/共享系统在接收到相关的物品租赁请求后,可以直接终止交易,免去了每次都需要租赁者确认的麻烦,提高了租赁/共享系统使用方便性。
36.在进一步地优选方案中,所述接收租赁者添加禁止租赁物品的操作指令的步骤具体为:接收租赁者添加实际使用者以及与所述实际使用者相对应的禁止租赁物品的操作指令;所述判断所请求租赁的物品是否属于所匹配租赁者所添加的禁止租赁物品,若是则终止物品租赁交易的步骤具体为:判断所请求租赁的物品是否属于与所认证实际使用者相对应的禁止租赁物品,若是则终止物品租赁交易。
37.上述方案的效果在于:添加禁止租赁物品的操作可以提高使用方便性,但对于租赁者而言,同样的物品对于某一实际使用者属于禁止租赁物品,对于其他实际使用者则未必,因此,在租赁者添加实际使用者后,对应添加禁止租赁物品,可以更为精细化的执行租赁者的租赁意愿,同时也不会因为处理的更为细致而过于干扰租赁者。
38.在进一步地优选方案中,所述接收物品租赁请求,获取实际使用者的身份认证信息的步骤之前还包括:接收租赁者预先设置物品租赁时间或物品租赁时间段的操作指令;所述判断是否满足租赁条件,若是则允许所述实际使用者取出租赁物品的步骤包括:判断当前时间是否已达到所述租赁者预先设置的物品租赁时间或处于所述租赁者预先设置的物品租赁时间段,若是则允许所述实际使用者取出租赁物品;
39.或者,所述接收物品租赁请求,获取实际使用者的身份认证信息的步骤之前还包
括:接收租赁者预先设置物品租赁时间或物品租赁时间段,以及在所述物品租赁时间或物品租赁时间段取出物品的实际操作者身份信息的操作指令;所述判断是否满足租赁条件,若是则允许所述实际使用者取出租赁物品的步骤包括:判断当前时间是否已达到所述租赁者预先设置的物品租赁时间或处于所述租赁者预先设置的物品租赁时间段,若是则继续判断所认证实际使用者是否系所添加取出物品的实际操作者,若是则允许所述实际使用者取出租赁物品。
40.上述方案的效果在于:租赁者可以通过预先设置物品租赁时间(或时间段)的方式配合实际使用者身份验证,在达到预设时间或时间段时,实际使用者在身份验证通过后即可取出租赁物品,该过程无需在实际使用者需要租赁物品时每次联系租赁者进行交易确认,提高了使用方便性。
41.在进一步地优选方案中,所述接收租赁者预先设置物品租赁时间或物品租赁时间段的操作指令具体为:接收租赁者预先设置物品租赁时间或物品租赁时间段,以及与所述物品租赁时间或物品租赁时间段相对应租赁物品的操作指令;
42.所述判断是否满足租赁条件,若是则允许所述实际使用者取出租赁物品的步骤包括:判断当前时间是否已达到所述租赁者预先设置的物品租赁时间或处于所述租赁者预先设置的物品租赁时间段,若是则允许所述实际使用者取出租赁物品;或者,所述判断是否满足租赁条件,若是则允许所述实际使用者取出租赁物品的步骤包括:判断当前时间是否已达到所述租赁者预先设置的物品租赁时间或处于所述租赁者预先设置的物品租赁时间段,若是则继续判断所请求取出的物品是否系与所述物品租赁时间或物品租赁时间段相对应的租赁物品。
43.上述方案的效果在于:在相应时间或时间段内,租赁者还可以添加对应的租赁物品(并不限定数量为1个),以省去实际使用者选择租赁物品的过程,进一步提高使用方便性,同时可以更为精细化的执行租赁者的租赁意愿。
44.一种用于实现基于租赁柜的物品租赁处理方法的系统,其包括存储器及处理器,所述存储器用于存储基于租赁柜的物品租赁处理程序,所述处理器用于运行所述基于租赁柜的物品租赁处理程序以实现如上所述的基于租赁柜的物品租赁处理方法。所述系统包括基于租赁柜的物品租赁处理方法的所有技术特征,因此也具有基于租赁柜的物品租赁处理方法的所有技术效果,不再赘述。
45.一种存储介质,其上存储有计算机程序,其中,所述计算机程序被处理器执行时实现如上所述的基于租赁柜的物品租赁处理方法的步骤。所述存储介质包括上述基于租赁柜的物品租赁处理方法的所有技术特征,因此也具有基于租赁柜的物品租赁处理方法的所有技术效果,不再赘述。
46.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发明提供的基于租赁柜的物品租赁处理方法,包括:接收物品租赁请求,获取实际使用者的身份认证信息;根据所获取的身份认证信息匹配与所述实际使用者相对应的租赁者;判断是否满足租赁条件,若是则允许所述实际使用者取出租赁物品。本发明所提供的基于租赁柜的物品租赁处理方法,可通过实际使用者的身份认证信息来匹配相应的租赁者,结合物品租赁请求判断是否满足租赁条件,确定是否出租物品给实际使用者,即使租赁者本人不在现场,实际使用者亦可取出所需的租赁物品,解决了现有技术中依靠租赁柜共享物品需要租赁者现场操作并取物,无法完成远程租赁以供非租赁者本
人的实际使用者使用的问题。
附图说明
47.图1是本发明中基于租赁柜的物品租赁处理方法的流程图。
具体实施方式
48.本发明提供一种基于租赁柜的物品租赁处理方法、系统及存储介质,为使本发明的目的、技术方案及效果更加清楚、明确,以下参照附图并举实例对本发明进一步详细说明。应当理解,此处所描述的具体实施例仅仅用以解释本发明,并不用于限定本发明。
49.需要注意的是,本发明中的“第一”、“第二”等是用于区别不同对象,而不是用于描述特定顺序。此外,术语“包括”和“具有”以及他们任何变形,意图在于覆盖不排他的包含。例如包含了一系列步骤或单元的过程、方法、装置、产品或者设备,并不限定于已列出的内容,还可以包括没有列出的步骤或单元,或这些过程、方法、装置、产品或设备固有的其他步骤或者单元。
50.在本文中提及“实施例”意味着,结合实施例描述的特定特征、结构或特性可以包含在本发明的至少一个实施例中。在说明书中的各个位置出现该短语并不一定均是指相同的实施例,也不是与其他实施例互斥的独立的或者备选的实施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的是,本文所描述的实施例可以与其他实施例相结合。
51.无论是共享经济还是租赁经济,对于租赁者而言并不存在本质的区别,使用租赁柜内的产品,依靠现有技术皆需租赁者本人现场操作取物,显然无法适用于实际使用者非租赁者本人且租赁者本人不在现场的情况,比如对于在家照顾孩子的大部分老年人或者独自在家的孩子而言,操作移动终端/租赁柜进行物品租赁(选择拟租赁物品、支付租金乃至于预先确定租赁时长等等操作)存在一定的困难,租赁柜对于这部分实际使用者而言,在没有租赁者本人陪同的情况下,租赁柜将形同虚设,无法完成物品租赁操作,存在一定的缺陷。为此,本发明提供了一种基于租赁柜的物品租赁处理方法,具体如下文所述。
52.实施例1
53.本发明提供了一种基于租赁柜的物品租赁处理方法,如图1所示,其包括:
54.s100、接收物品租赁请求,获取实际使用者的身份认证信息。在本实施例中,所述身份认证信息可以是账户密码(比如常规的以手机号为账户,自设数字、字母和/或符号的组合为密码等皆可),也可以是面部影像(通过面部识别技术进行身份认定)或者眼周区域影像(通过眼周区域识别技术进行身份认定),还可以是指纹、声纹、虹膜、身份证(包含电子)、社保卡(包含电子)、预先设置的二维码(预先截图发送至其他移动终端的二维码或者预先截图打印出来的二维码等等)、实际使用者输入/选择的居所信息、含有特定信息的ic卡、与租赁者相对应的租赁柜遥控器或者其他能够识别实际使用者身份的信息皆可,对此本发明并不进行具体限定,但可以理解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任意选择已有身份识别技术中的一种或多种,或者,可以与租赁者联系的远程即时通讯技术中的一种或多种配备硬件于租赁柜/或者其他可以实施相应功能的硬件。需要注意的是,接收物品租赁请求与获取实际使用者的身份认证信息的先后顺序可以任意排列组合,即可以先接收物品租赁请求,再获取实际使用者的身份认证信息;亦可以先获取实际使用者的身份认证信息,再接收
物品租赁请求(或者,在接收物品租赁请求后再次进行实际使用者的身份认证信息的获取);还可以在接收物品租赁请求的同时,获取实际使用者的身份认证信息;此顺序并不影响本发明所提供方法的实现,故,本发明对此不进行具体限定。
55.实施例1-1
56.在本实施例中,物品租赁请求由实际使用者发出,即物品租赁指令由实际使用者通过第一移动终端/租赁柜/其他可以接入租赁或共享系统的设备发出,比如实际使用者通过点击租赁柜上的按钮或触摸屏/发声等方式选中拟租赁物品,又比如实际使用者通过第一移动终端内的app、公众号、小程序、网页等任何能够进行人机交互的渠道选中拟租赁物品;再比如,实际使用者通过其他能够接入租赁或共享系统的设备选中拟租赁物品等等方式皆可发出物品租赁请求,对此不再进行一一列举。显然,物品租赁请求由实际使用者发出的方式,实际使用者可以掌控请求的发出时机,当其有租赁需求时,随时可以通过接触租赁柜或不接触租赁柜的方式请求租赁物品,方便性高,且可有效避免租赁物品丢失的问题。综上,在本实施例中,接收物品租赁请求可以是实际使用者的自有移动终端、租赁专用的设备(比如遥控器、连接在租赁柜上的平板电脑等等)及租赁柜等等任意可以实现本发明所提供方法的硬件。
57.实施例1-2
58.在本实施例中,所述物品租赁请求由租赁者发出,优选地是,租赁者通过第二移动终端内的app、公众号、小程序、网页等任何能够进行人机交互的渠道选中拟租赁物品,该方式操作更为方便(不被时间、地点、是否有其他人在使用等因素所限定)、浏览可租赁物品的详细信息(名称、厂家、参数、剩余价值等等)也更为方便。可选地是,租赁者还可通过租赁物品专用的人机交互设备或其他任意一种可接入租赁或共享系统的设备来选中拟租赁物品。
59.实施例1-3
60.在本实施例中,所述物品租赁请求包括两个部分:1、在选择拟租赁物品前发出物品租赁请求,2、选择拟租赁物品;该两个部分分别由实际使用者及租赁者发出,比如实际使用者可以通过租赁柜/移动终端/其他可接入租赁或共享系统的设备发出简单的物品租赁请求(并不包括选定拟租赁物品),而后租赁者通过其移动终端/专用人机交互设备/其他可接入租赁或共享系统的设备来远程选择拟租赁物品;可见,在本实施例中,物品租赁请求由实际使用者和租赁者二者联合完成。
61.可以理解的是,拟租赁物品被选定后指令的提交并不需要本发明进行具体限定,无论是实际使用者通过租赁柜选择拟租赁物品后直接提交,还是租赁者远程选择拟租赁物品后提交,亦或者在实际使用者/租赁者选择拟租赁物品一定时间后默认自动提交等等皆在本发明地保护范围内。
62.s200、根据所获取的身份认证信息匹配与所述实际使用者相对应的租赁者。该步骤的目的是判断物品租赁请求及实际使用者的身份认证信息是否符合租赁者远程租赁物品的意愿(即租赁者是否愿意远程租赁相应的物品供实际使用者使用),并作为物品租赁账单的生成依据。可以理解的是,实际使用者与租赁者并不要求一一对应,一个实际使用者可以对应多个租赁者(在需要租赁者本人确认租赁交易的情况下,多个租赁者之间可以按照预先设置好的次序依次询问,比如在一定时间内排序在先的租赁者未响应的情况下,由排序在后的租赁者确认是否继续执行当前租赁交易;当然,预先设置次序的方式并不是本发
明所提供方法能够实现的唯一方式,仅用于进行举例说明,其他如随机选择租赁者进行确认的方式亦应当归属于本发明地保护范围),一个租赁者亦可对应多个实际使用者。
63.实施例1-4
64.在本实施例中,实际使用者的身份认证信息由租赁者预先录入租赁或共享系统,但需要注意的是,实际使用者的身份认证信息并不一定包含实际使用者的姓名、年龄等身份信息,只需获取所述身份认证信息后可以匹配租赁者即可。比如租赁或共享系统以家庭为单位,为租赁者及实际使用者提供二维码,租赁者只需在系统内设置好租赁者数量及相对应的支付账户等信息,实际使用者即可通过相应二维码作为身份认证信息匹配到相应的租赁者;再比如租赁或共享平台为注册会员提供ic卡,租赁者只需在系统内设置好租赁者数量及相对应的支付账户等信息,实际使用者即可通过所述ic卡作为身份认证信息即可匹配到相应的租赁者。当然,租赁者亦可预先录入实际使用者的姓名、面部影像、指纹、声纹、身份证等与实际使用者相对应的身份信息,由实际使用者以面部影像、指纹、声纹、身份证等作为身份认证信息,以此匹配租赁者;又或者,通过随机为租赁者或以家庭为单位的租赁单位分配的数字、字母和/或符号的组合、租赁者自行设定的数字、字母和/或符号的组合等等作为身份认证信息亦可。容易理解的是,上述举例并不用于限定本发明的保护范围,租赁者的匹配方式根据身份认证信息的不同而不同,如上文所述,不再一一赘述。
65.实施例1-5
66.在本实施例中(实施例1-5与实施例1-4并不互相矛盾,二者可以同时使用),实际使用者的身份认证信息由租赁柜/移动终端/其他可接入租赁或共享系统的设备临时获取,比如租赁者录入了某一实际使用者的身份证,在该实际使用者身份证未随身携带或丢失的情况下,该实际使用者同样可以通过选择居所信息进行租赁者匹配(租赁者可以通过在移动终端操作的方式来选择是否开启该功能,若开启则其居所在租赁柜上可以被选取,若关闭则其居所在租赁柜上将无法被选取,以防止被骚扰),并通过租赁柜拍摄照片的方式由租赁者进行交易是否继续的确认。或者,实际使用者通过输入租赁者身份证后6位数字、手机号、车牌号等可对应一个或多个租赁者的信息,进而匹配租赁者亦可。
67.s300、判断是否满足租赁条件,若是则允许所述实际使用者取出租赁物品,若否则停止物品租赁交易。
68.实施例1-6
69.在本实施例中(该实施例与其他实施例并不存在互相排斥的问题,可以进行任意组合,对此本发明不再进行展开描述;该说明同样适用于其他实施例,下文将不再重复说明),租赁条件是预先设置好的,无需租赁者进行交易确认,系统可直接判断。租赁者可以预先设置某一实际使用者在租赁部分或全部租赁柜拥有的物品时,无需向租赁者本人进行交易确认;那么租赁条件只需要识别实际使用者的身份(或者加上其拟租赁的物品是否在免确认“清单”内)即可判断是否满足租赁条件。比如,租赁者添加孩子为实际使用者,但考虑到孩子年龄及安全问题,滑冰鞋、自行车、学习机(需要控制时间)等部分租赁物品可以划入不允许租赁物品或需临时确认物品,以此来为系统提供判断是否允许租赁的判断依据。
70.实施例1-6-1
71.在本实施例中,所述s100之前还包括步骤:接收租赁者添加免确认实际使用者的操作指令。该操作指令同样可以通过移动终端/租赁机/其他可接入租赁/共享系统的设备/
可发送添加免确认实际使用者操作指令的设备等装置进行发送;优选地是,租赁者通过移动终端发出添加免确认实际使用者的操作指令,一则基于移动终端的普及程度,大部分人已经熟悉了移动终端的使用,通过移动终端操作方便性更高;二则无需为租赁/共享系统配备额外的硬件,可以有效降低成本。
72.基于免确认实际使用者的操作步骤,所述s300可以进一步细化为包括:判断所述实际使用者是否属于免确认实际使用者,若是则允许所述实际使用者取出租赁物品(若判断所述实际使用者非免确认实际使用者,并不意味着必须终止本次物品租赁交易,但同样不意味着不可以终止本次物品租赁交易;即,若判断结果为否,即可以直接终止交易,亦可以将交易是否继续执行交由租赁者决定,对此本发明不进行具体限定)。租赁者通过移动终端/租赁柜/其他任意可接入租赁/共享系统的设备添加免确认实际使用者之后,相应的免确认实际使用者即可在被识别身份后,直接取出所需要租赁的物品,免去了每次都需要租赁者确认的麻烦,提高了通过租赁柜租赁物品的使用方便性。
73.在本发明进一步地较佳实施例中,所述接收租赁者添加免确认实际使用者的操作的步骤还包括:接收租赁者添加与所述免确认使用者相对应需确认租赁物品的操作指令。需确认租赁物品是指相应物品的租赁最终是否可以成交,由租赁者决定,具体的确认方式可以是发送短信、发送社交通讯软件信息、拨打电话、视频通讯、发送公众号信息、发送小程序信息和/或发送app通知等等,本发明对此不做赘述及限定。
74.所述判断所述实际使用者是否属于免确认实际使用者,若是则允许所述实际使用者取出租赁物品的步骤具体为:判断所述实际使用者是否属于免确认实际使用者,若是则继续判断请求租赁的物品是否属于需确认租赁物品,若是则在接收到租赁者的确认指令后允许所述实际使用者取出租赁物品;或者,所述判断所述实际使用者是否属于免确认实际使用者,若是则允许所述实际使用者取出租赁物品的步骤替换为:判断请求租赁的物品是否属于需确认租赁物品,若是则在接收到租赁者的确认指令后允许所述实际使用者取出租赁物品。
75.显然,添加免确认实际使用者的操作可以提高使用方便性,但对于租赁者而言,综合考虑安全、价格、适宜度等因素后,未必希望所述免确认实际使用者随意租赁所有的物品,因此,在租赁者添加需确认租赁物品后,系统判断是否需要向租赁者确认,一方面可以帮助租赁者筛选掉不需要向其确认的情况,简化其操作;另一方面关于其不希望实际使用者随意租赁物品的交易,可以由租赁者决定交易是否继续进行;即,提高了使用方便性的同时,确保了租赁者的权益。
76.实施例1-6-2
77.在本实施例中,所述接收物品租赁请求,获取实际使用者的身份认证信息的步骤之前还包括:接收租赁者添加免确认租赁物品的操作指令。可以理解的是,即使添加免确认租赁物品,亦需要对实际使用者的身份确认信息进行获取。所述判断是否满足租赁条件,若是则允许所述实际使用者取出租赁物品的步骤具体包括:判断所请求租赁的物品是否属于所匹配租赁者添加的免确认租赁物品,若是则允许所述实际使用者取出租赁物品。
78.租赁者通过移动终端/租赁柜/其他任意可接入租赁/共享系统的设备添加免确认租赁物品之后,实际使用者在身份被确认后,即可直接取出所需要的免确认租赁物品,免去了每次都需要租赁者确认的麻烦,提高了通过租赁柜租赁物品的使用方便性。
79.实施例1-7
80.所述s100之前还包括:接收租赁者添加禁止租赁物品的操作指令;
81.所述判断是否满足租赁条件,若是则允许所述实际使用者取出租赁物品的步骤具体包括:判断所请求租赁的物品是否属于所匹配租赁者所添加的禁止租赁物品,若是则终止物品租赁交易。对于禁止租赁物品而言,未必是针对所有实际使用者,比如租赁者a对应有实际使用者1及实际使用者2,针对实际使用者1,对应的禁止租赁物品有物品甲及物品乙;针对实际使用者2,对应的禁止租赁物品有物品乙及物品丙,则租赁者a可以将物品乙设为“通用禁止租赁物品”(该名称并不用于限定本发明),物品甲及物品丙可以分别添加为实际使用者1和实际使用者2名下的禁止租赁物品,针对这种情况,可以分别进行判断;相应的,在获取实际使用者身份认证信息时,可以获取能够区分实际使用者1和实际使用者2的身份认证信息,对此不难理解,本发明不再进行赘述。
82.对于租赁者而言,综合考虑安全、价格、适宜度等因素后,有些物品可能是租赁者不希望实际使用者租赁的,对于这部分物品而言,将其添加为禁止租赁物品,使得租赁/共享系统在接收到相关的物品租赁请求后,可以直接终止交易,免去了每次都需要租赁者确认的麻烦,提高了租赁/共享系统使用方便性。
83.实施例1-8
84.在本实施例中,是否满足租赁条件由系统根据(具体地比如系统内的租赁柜控制中心等等,本发明对此不进行具体限定)租赁者确认结果进行判断(若物品租赁请求由租赁者本人发起,则发送租赁柜等待取出物品的用户身份信息供租赁者确认,而后系统判断是否继续交易;若物品租赁请求由实际使用者发出,则发送拟租赁物品及等待取出物品的用户身份信息供租赁者确认,而后系统判断交易是否继续进行;若物品租赁请求由二者共同发起,则可以由租赁者先后进行实际使用者身份及拟租赁物品判断(租赁者愿意为实际使用者远程租赁物品,但未必是所有物品))。
85.由上文可知,本发明所提供的基于租赁柜的物品租赁处理方法,可通过实际使用者的身份认证信息来匹配相应的租赁者,结合物品租赁请求判断是否满足租赁条件,确定是否出租物品给实际使用者,即使租赁者本人不在现场,实际使用者亦可取出所需的租赁物品,解决了现有技术中依靠租赁柜共享物品需要租赁者现场操作并取物,无法完成远程租赁以供非租赁者本人的实际使用者使用的问题。
86.实施例1-9
87.在本实施例中,所述s100之前还包括:接收租赁者预先设置物品租赁时间或物品租赁时间段的操作指令;比如租赁者可以预先设置下午5点(或者5点至7点之间),实际使用者在验证身份后,无需向其确认即可选择需要租赁的物品并取出。
88.所述s300包括:判断当前时间是否已达到所述租赁者预先设置的物品租赁时间或处于所述租赁者预先设置的物品租赁时间段,若是则允许所述实际使用者取出租赁物品。需要注意的是,在判断时间因素的情况下,并不意味着不可以同时判断其他因素,比如实际使用者身份(租赁者可以只针对个别实际使用者预先设置物品租赁时间或物品租赁时间段;或者预先设置物品租赁时间或物品租赁时间段后,禁止个别实际使用者使用该设置直接取出物品)。租赁者可以通过预先设置物品租赁时间(或时间段)的方式配合实际使用者身份验证,在达到预设时间或时间段时,实际使用者在身份验证通过后即可取出租赁物品,
该过程无需在实际使用者需要租赁物品时每次联系租赁者进行交易确认,提高了使用方便性。
89.进一步地,所述接收租赁者预先设置物品租赁时间或物品租赁时间段的操作指令具体为:接收租赁者预先设置物品租赁时间或物品租赁时间段,以及与所述物品租赁时间或物品租赁时间段相对应租赁物品的操作指令;比如租赁者可以预先设置下午5点(或者5点至7点之间),实际使用者在验证身份后,无需向其确认即可直接取出其已预约好的租赁物品,而无需进行选择操作,还可对物品进行预约,防止在拟租赁物品临时被他人取走而导致实际使用者无法完成租赁。
90.所述s100包括:判断当前时间是否已达到所述租赁者预先设置的物品租赁时间或处于所述租赁者预先设置的物品租赁时间段,若是则允许所述实际使用者取出租赁物品;或者,所述s300包括:判断当前时间是否已达到所述租赁者预先设置的物品租赁时间或处于所述租赁者预先设置的物品租赁时间段,若是则继续判断所请求取出的物品是否系与所述物品租赁时间或物品租赁时间段相对应的租赁物品。可以理解的是,预先设置的租赁物品数量并不限定为1个,租赁者可以同时选定多个,而由实际使用者选择性取出或全部取出。该进一步方案的效果在于:在相应时间或时间段内,租赁者还可以添加对应的租赁物品,以省去实际使用者选择租赁物品的过程,进一步提高使用方便性,同时可以更为精细化的执行租赁者的租赁意愿。
91.实施例1-10
92.在本实施例中,所述s100之前还包括:接收租赁者预先设置禁止租赁时间或禁止租赁时间段的操作指令;比如租赁者可以预先设置晚9点之后禁止实际使用者再进行物品租赁,该方案同样可以结合其他实施例,比如租赁者可以在添加免确认实际使用者后,对某个、某多个或所有免确认实际使用者添加限制,以禁止相应免确认实际使用者在特定时间发起的物品租赁交易;当然,该说明仅为举例,而非限定,不再赘述。
93.所述s300包括:判断当前时间是否已达到所述租赁者预先设置的禁止租赁时间或处于所述租赁者预先设置的禁止租赁时间段,若是则终止物品租赁交易。租赁者可以通过预先设置禁止租赁时间(或时间段)的方式,在达到预设禁止时间或禁止时间段时,禁止实际使用者取出租赁物品,进一步提高了使用方便性。
94.进一步地,所述接收租赁者预先设置禁止租赁时间或禁止租赁时间段的操作指令的步骤具体为:接收租赁者预先设置禁止租赁时间或禁止租赁时间段,以及与所述禁止租赁时间或禁止租赁时间段相对应租赁物品的操作指令;比如租赁者可以预先设置晚8点之后禁止再租赁某一种或多种物品,甚至于还可以再添加其他因素,比如租赁者可以预先设置晚8点之后禁止某一实际使用者再租赁某一种或多种物品,其他实际使用者则不受该限制,以更为细化的执行租赁者意愿。
95.所述s300包括:判断当前时间是否已达到所述租赁者预先设置的禁止租赁时间或处于所述租赁者预先设置的禁止租赁时间段,若是则允许所述实际使用者取出租赁物品;或者,所述s300包括:判断当前时间是否已达到所述租赁者预先设置的禁止租赁时间或处于所述租赁者预先设置的禁止租赁时间段,若是则继续判断所请求取出的物品是否系与所述禁止租赁时间或禁止租赁时间段相对应的租赁物品。
96.实施例1-11
97.在本实施例中,所述s100之前还包括:预先接收租赁者预先设置租赁金额上限的操作指令。即,租赁者可以通过移动终端/租赁柜/其他任意可接入租赁系统或共享系统的设备设置每天(或者自行设定的时间段、或者只设置金额而不限定时间)允许所有实际使用者租赁物品的最高消费金额和/或某个(或某多个)实际使用者租赁物品的最高消费金额。
98.所述s300包括:判断所匹配租赁者的消费金额(或设置时间段内的消费金额)是否已经达到所述租赁金额上限,或者判断所述实际使用者的消费金额(或设置时间段内的消费金额)是否已经达到所述租赁金额上限,若是则终止交易。使用限定消费金额(或在指定时间段限定消费金额)的方式,一方面可以由租赁者精准控制家庭(或个人)在租赁物品方面的消费,另一方面可以减少租赁者因需要确认或拒绝物品租赁请求所需要花费的时间,提高了使用方便性。
99.进一步地,还可以在设置租赁金额上限且尚未达到该上限的情况下,进一步判断当前物品租赁请求是否会让租赁金额超过上限,以此来实现更为精细化的控制;在当前物品租赁请求被允许有可能让租赁金额超过上限的情况下,可以直接终止交易,亦可发送请求由租赁者确认,该选择可以由租赁者预先设置,亦可由系统进行默认设置,对此本发明并不进行具体限定,亦不再进行过多赘述。
100.实施例1-12
101.在本实施例中,所述s100之前还包括:预先接收租赁者预先设置租赁物品数量上限的操作指令。即,租赁者可以通过移动终端/租赁柜/其他任意可接入租赁系统或共享系统的设备设置每天(或者自行设定的时间段、或者只设置金额而不限定时间)允许所有实际使用者租赁物品的最大数量和/或某个(或某多个)实际使用者租赁物品的最大数量。
102.所述s300包括:判断所匹配租赁者的物品租赁数量(或设置时间段内的消费金额)是否已经达到所述租赁物品数量上限,或者判断所述实际使用者的物品租赁数量(或设置时间段内的租赁物品数量)是否已经达到所述租赁物品数量上限,若是则终止交易。使用限定租赁物品数量上限(或在指定时间段限定租赁物品数量上限)的方式,同样具有以下优点:一方面可以由租赁者精准控制家庭(或个人)在租赁物品方面的限制,另一方面可以减少租赁者因需要确认或拒绝物品租赁请求所需要花费的时间,提高了使用方便性。
103.实施例2
104.一种用于实现基于租赁柜的物品租赁处理方法的系统,其包括存储器及处理器,所述存储器用于存储基于租赁柜的物品租赁处理程序,所述处理器用于运行所述基于租赁柜的物品租赁处理程序以实现如上所述的基于租赁柜的物品租赁处理方法。所述系统包括基于租赁柜的物品租赁处理方法的所有技术特征,因此也具有基于租赁柜的物品租赁处理方法的所有技术效果,不再赘述。
105.实施例3
106.一种存储介质,其上存储有计算机程序,其中,所述计算机程序被处理器执行时实现如上所述的基于租赁柜的物品租赁处理方法的步骤。所述存储介质包括上述基于租赁柜的物品租赁处理方法的所有技术特征,因此也具有基于租赁柜的物品租赁处理方法的所有技术效果,不再赘述。
107.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可以理解实现上述实施例方法中的全部或部分流程,是可以通过计算机程序来指令相关的硬件来完成,所述的计算机程序可存储于一非易失性计算机
可读取存储介质中,该计算机程序在执行时,可包括如上述各方法的实施例的流程。其中,本发明所提供的各实施例中所使用的对存储器、存储、数据库或其它介质的任何引用,均可包括非易失性和/或易失性存储器。非易失性存储器可包括只读存储器(rom)、可编程rom(prom)、电可编程rom(eprom)、电可擦除可编程rom(eeprom)或闪存。易失性存储器可包括随机存取存储器(ram)或者外部高速缓冲存储器。作为说明而非局限,ram以多种形式可得,诸如静态ram(sram)、动态ram(dram)、同步dram(sdram)、双数据率sdram(ddrsdram)、增强型sdram(esdram)、同步链路(synchlink)dram(sldram)、存储器总线(rambus)直接ram(rdram)、直接存储器总线动态ram(drdram)、以及存储器总线动态ram(rdram)等。
108.应当理解的是,本发明的应用不限于上述的举例,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可以根据上述说明加以改进或变换,所有这些改进和变换都应属于本发明所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再多了解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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