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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工程车用空气制动系统的制作方法

2022-03-17 06:05:55 来源:中国专利 TAG:


1.本实用新型属于轨道工程车辆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轨道工程车用空气制动系统。


背景技术:

2.目前,我国轨道工程车辆中运用的机车空气制动系统如jz-7型空气制动机,jz-7型空气制动机由于功能齐全,性能可靠,被广泛用于各型内燃机车和电力机车上,但在实际应用过程中,jz-7型空气制动机系统结构繁琐、安装复杂、操作使用及维护复杂、控制环节多,制造和维护成本高,大量占用司机台空间及车辆底部空间,而工程车辆配置设备多,空间有限,尤其是地铁工程车辆,由于限界限制,车辆外型尺寸相对国铁车辆空间更加紧凑,这就导致了安装成熟的jz-7型空气制动机系统的难度相当大,因此,为解决上述问题,有必要进行改进。


技术实现要素:

3.本实用新型解决的技术问题:提供一种轨道工程车用空气制动系统,通过对jz-7型空气制动系统重新设计优化后,在满足轨道工程车安全可靠制动需求的前提下,解决了传统空气制动系统大量占用操纵台空间以及车辆底部空间的问题,结构简单,安装简单,操作使用及维护简单方便,便于布置和检修,制动方式可自由切换,相互隔离,适用范围广,适合恶劣的工作环境。
4.本实用新型采用的技术方案:轨道工程车用空气制动系统,包括设于轨道车上的空压机和总风缸,所述空压机送出的压力空气经空气净化结构送至总风缸内,所述总风缸经供气管道ⅰ与设于司机台上的jz-7型单独制动阀的3号管口联接,所述供气管道ⅰ上并联有作用阀和辅助制动控制结构,所述jz-7型单独制动阀的11号管口经供气管道ⅱ与作用阀的14号管口连接,所述作用阀的12号管口和辅助制动控制结构的出风口分别与梭阀ⅰ的两个进风口联接,所述梭阀ⅰ的出风口和与列车管连接的拖挂制动装置的管口分别与梭阀ⅱ的两个进风口联接,所述梭阀ⅱ的出风口经两路连接管道与两组制动缸联接。
5.其中,所述辅助制动控制结构包括旁路制动电磁阀和调压阀,所述调压阀的进风口与连接管ⅰ联接,且连接管ⅰ上设有旁路制动塞门,所述旁路制动电磁阀的进风口与调压阀的出风口联接,所述旁路制动电磁阀的出风口与梭阀ⅰ的一个进风口联接。
6.进一步地,所述供气管道ⅰ通过连接管ⅰ和连接管ⅱ分别与辅助制动控制结构和作用阀的3号管口并联,所述作用阀的12号管口与梭阀ⅰ的另一个进风口联接。
7.进一步地,所述拖挂制动装置包括104型分配阀,所述104型分配阀的列车管管口通过连接管ⅲ与列车管联接,所述连接管ⅲ上设有塞门ⅰ和位于塞门ⅰ与104型分配阀之间的远芯集尘器,所述104型分配阀的副风缸管口和工作风缸管口分别与副风缸和工作风缸连接,所述104型分配阀的制动缸管口与梭阀ⅱ的一个进风口连接,所述梭阀ⅱ的另一个进风口与梭阀ⅰ的出风口连接。
8.进一步地,两路所述连接管道上均设有塞门ⅱ。
9.进一步地,所述轨道车上设有与列车管连接的手动应急制动阀,所述总风缸出风口处连接的供气管道ⅰ上设有手动塞门,所述总风缸上端接有安全阀且总风缸下端设有排水塞门。
10.本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的优点:
11.1、本技术方案通过对jz-7型空气制动系统重新设计优化,采用常规制动方式与辅助制动方式结合的连接结构,在满足轨道工程车安全可靠制动需求的前提下,解决了传统空气制动系统大量占用操纵台空间以及车辆底部空间的问题,便于布置和检修;
12.2、本技术方案将拖挂制动装置与常规制动方式和辅助制动方式结合后设于轨道车上,满足轨道工程车辆挂接后整车制动要求,制动方式可自由切换,相互隔离,适用范围广;
13.3、本技术方案结构简单,安装简单,操作使用及维护简单方便,制动方式可自由切换,相互隔离,适用范围广,适合恶劣的工作环境。
附图说明
14.图1为本实用新型空气制动原理图。
具体实施方式
15.下面结合附图1描述本实用新型的一种实施例,从而对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
16.在本实用新型的描述中,需要理解的是,术语“上”、“下”、“前”、“后”、“左”、“右”、“顶”、“底”、“内”、“外”等指示的方位或位置关系为基于附图所示的方位或位置关系,仅是为了便于描述本实用新型和简化描述,而不是指示或暗示所指的装置或元件必须具有特定的方位,以特定的方位构造和操作,因此,不能理解为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制。
17.轨道工程车用空气制动系统,包括设于轨道车上的空压机和总风缸1,所述空压机送出的压力空气经空气净化结构送至总风缸1内,所述总风缸1经供气管道ⅰ2与设于司机台上的jz-7型单独制动阀3的3号管口联接,所述供气管道ⅰ2上并联有作用阀4和辅助制动控制结构,即将常规制动方式与辅助制动方式并联结合,满足常规制动需求,当常规制动出现故障时,可通过辅助制动控制结构实现轨道车制动,保证轨道车制动的安全可靠性,所述jz-7型单独制动阀3的11号管口经供气管道ⅱ9与作用阀4的14号管口连接,所述作用阀4的12号管口和辅助制动控制结构的出风口分别与梭阀ⅰ5的两个进风口联接,在此,梭阀ⅰ5的两个进风口处,压力空气大的一个进风口打开,而另一个进风口则关闭,即作用阀4的12号管口内的压力空气大于辅助制动控制结构的出风口的压力空气时,作用阀4的12号管口与梭阀ⅰ5接通,反之,则辅助制动控制结构的出风口与梭阀ⅰ5接通,所述梭阀ⅰ5的出风口和与列车管7连接的拖挂制动装置的管口分别与梭阀ⅱ6的两个进风口联接,同理,梭阀ⅱ6的两个进风口处,压力空气大的一个进风口打开,而另一个进风口则关闭,当梭阀ⅰ5的出风口内的压力空气大于拖挂制动装置中的104型分配阀制动缸管口压力空气时,梭阀ⅰ5的出风口与梭阀ⅱ6接通,反之,则拖挂制动装置中的104型分配阀制动缸管口与梭阀ⅱ6接通,所述梭阀ⅱ6的出风口经两路连接管道25与两组制动缸8联接。
18.具体的,所述辅助制动控制结构包括旁路制动电磁阀10和调压阀11,所述调压阀11的进风口与连接管ⅰ12联接,且连接管ⅰ12上设有旁路制动塞门14,所述旁路制动电磁阀10的进风口与调压阀11的出风口联接,所述旁路制动电磁阀10的出风口与梭阀ⅰ5的一个进风口联接;具体的,所述供气管道ⅰ2通过连接管ⅰ12和连接管ⅱ13分别与辅助制动控制结构和作用阀4的3号管口并联,所述作用阀4的12号管口与梭阀ⅰ5的另一个进风口联接。
19.具体的,所述拖挂制动装置包括104型分配阀15,所述104型分配阀15的列车管管口通过连接管ⅲ16与列车管7联接,所述连接管ⅲ16上设有塞门ⅰ17和位于塞门ⅰ17与104型分配阀15之间的远芯集尘器18,所述104型分配阀15的副风缸管口和工作风缸管口分别与副风缸19和工作风缸20连接,所述104型分配阀15的制动缸管口与梭阀ⅱ6的一个进风口连接,所述梭阀ⅱ6的另一个进风口与梭阀ⅰ5的出风口连接,上述结构中,104型分配阀15也可采用120型分配阀制动机或103型分配阀制动机代替,实现与之相同的功能。
20.具体的,两路所述连接管道25上均设有塞门ⅱ21,当其中一个组制动缸8发生故障时,关闭与该组制动缸8连接的连接管道25上的塞门ⅱ21,可保证另一组制动缸8正常工作;具体的,所述轨道车上设有与列车管7连接的手动应急制动阀,所述总风缸1出风口处连接的供气管道ⅰ2上设有手动塞门22,所述总风缸1上端接有安全阀23且总风缸1下端设有排水塞门24。
21.轨道工程车辆自运行工况时的制动方式有两种,具体工作原理如下:
22.第一种:关闭塞门ⅰ17,司机操纵jz-7型单独制动阀3可实现本车的制动与缓解;具体的空气流动路线:
23.制动:jz-7型单独制动阀3制动位空气流动路线:总风缸1

供气管道ⅰ2

jz-7型单独制动阀3的3号管口

jz-7型单独制动阀3的内部暗道

jz-7型单独制动阀3的11号管口

供气管道ⅱ9

作用阀4的14号管口,与此同时,连接于供气管道ⅰ2上的连接管ⅱ13的空气流动路线为:总风缸1

供气管道ⅰ2

连接管ⅱ13

作用阀4的3号管口,作用阀4的内部暗道

作用阀4的12号管口

梭阀ⅰ5

梭阀ⅱ6

两路连接管道25

制动缸8;
24.缓解:jz-7型单独制动阀3运转位空气流动路线:作用阀4的14号管口

供气管道ⅱ9

jz-7型单独制动阀3的11号管口

jz-7型单独制动阀3内部暗道

大气,此时制动缸8

两路连接管道25

梭阀ⅱ6

梭阀ⅰ5

作用阀4内部暗道

大气。
25.第二种:关闭塞门ⅰ17,打开旁路制动塞门14,交替按下旁路制动电磁阀10可实现开/关的切换,当旁路制动电磁阀10打开时,本轨道工程车辆制动与缓解的空气流动路线:
26.制动:总风缸1

连接管ⅰ12

旁路制动塞门14

调压阀11

旁路制动电磁阀10

梭阀ⅰ5

梭阀ⅱ6

两路连接管道25

制动缸8;
27.缓解:制动缸8

梭阀ⅱ6

梭阀ⅰ5

旁路制动电磁阀10

大气。
28.轨道工程车辆连挂列车工况时,空气制动系统工作原理:
29.连挂列车工况,上述两种制动方式失效(空压机断电),打开塞门ⅰ17,通过104型分配阀15对本节列车制动缓解,拖挂制动装置为现有技术,工作原理在此不再赘述。
30.本技术方案通过对jz-7型空气制动系统重新设计优化,采用常规制动方式与辅助制动方式结合的连接结构,在满足轨道工程车安全可靠制动需求的前提下,解决了传统空气制动系统大量占用操纵台空间以及车辆底部空间的问题,便于布置和检修,将拖挂制动装置与常规制动方式和辅助制动方式结合后设于轨道车上,满足轨道工程车辆挂接后整车
制动要求,制动方式可自由切换,相互隔离,适用范围广,结构简单,安装简单,操作使用及维护简单方便,制动方式可自由切换,相互隔离,适用范围广,适合恶劣的工作环境。
31.上述实施例,只是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并非用来限制本实用新型实施范围,故凡以本实用新型权利要求所述内容所做的等效变化,均应包括在本实用新型权利要求范围之内。
再多了解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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