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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非法证据的审查排除系统及计算机可以读取的存储装置的制作方法

2021-12-08 02:29:00 来源:中国专利 TAG:


1.本发明涉及的是数据整理的技术领域,具体来说,涉及的是一种非法证据的审查排除系统以及计算机可以读取的存储装置。


背景技术:

2.调查取证的场合存在多种,因而调查取证的方式也不局限于简单的走访或者拍照取样,因此证据可能经合法途径产生,也可能经非法途径产生,对于庭审而言,证据的来源是否合法对于庭审程序进行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控辩双方很可能会抓住这些细节锱铢必较导致事情的脉络无法顺利理清,不利于庭审的开展。
3.而证据的查非需要经由控辩双方进行启动,同时均需要在一方作出回应后真正实行,而启动后通常需要消耗一定的时间对所有证据的产生过程进行逐一排查,直接导致了诉讼周期的延长,不利于快速有效地办结庭审程序,现有的庭审辅助方式也没有提供对应的支持让证据的排非工作得到快速有效的展开,因此庭审的流程往往会因为排非程序的启动被显著拖慢,为了提高庭审效率,需要一种可以辅助进行证据排非的系统。


技术实现要素:

4.针对背景技术中存在的技术缺陷,本发明提出一种非法证据的审查排除系统以及计算机可以读取的存储装置,解决了上述技术问题以及满足了实际需求,具体的技术方案如下所示:一种非法证据的审查排除系统,所述系统包括下述3个模块,分别是依次线性连接的启动排非程序模块、排查非法证据模块、排除非法证据模块,前2个模块之间设有可控的循环,所述系统还设有排非词库以及案例样本数据库,通过数据传输线路与上述3个模块互联;所述启动排非程序模块的程序内容,包括三种启动入口,分别为涉案人员入口、检方入口以及检方上级入口,上述三种启动入口均与后续的模块数据直接连接,并且择一作为单个证据数据的后续模块执行的先决条件,并在选择后关闭剩余启动入口的选择,开始录入证据文书使之转化为单份的证据数据,并执行后续模块的程序内容直至结束,或者录入了新的证据文书以及任意一个启动入口在后续模块的执行中被发起执行,则重新开放全部启动入口,并执行后续模块的程序内容直至结束,与前一证据文书的程序内容的执行并行;所述排查非法证据模块的程序内容,包括定义被录入的该份证据文书的基础证据偏差度因子值为1,接着,对证据文书的数据进行依据排非词库的字段提取,确定该证据文书的数据的字段与正常字段的吻合度或者是与非法字段的语义偏差度,以累乘的方式记入基础证据偏差度因子值,然后,执行取证查验环节,将取证过程录入为证据数据,同样进行证据文书的数据进行依据排非词库的字段提取,确定该证据文书的数据的字段与正常字段的吻合度或者是与非法字段的语义偏差度,以累乘的方式记入基础证据偏差度因子值,最
后依照最终的乘积值与非法证据的参考值进行比较,若大于等于参考值,则对该份证据文书进行非法证据打标,否则不打标;所述排除非法证据模块的程序内容,包括将打标为非法证据的证据数据标记为不具有证明能力的内容,提示程序执行者将其排除,并将排除的证据数据的最终证据偏差度因子值,记录为案例样本数据库,并依照最终证据偏差度因子值,以乘算的形式修正非法证据的参考值。
5.本发明还提出了一种存储器,其包括:一个或多个处理器以及一个或多个应用程序,其中所述一个或多个应用程序被存储在所述存储器中并被配置为由所述一个或多个处理器执行,所述一个或多个应用程序配置用于:执行所述的非法证据的审查排除系统。
6.本发明具有的有益效果在于:1、该系统可以依照不同的启动条件被动启动,并被快速获得响应,这样无论是控辩双方还是庭审主持方都能针对证据排非程序提出诉求,从而快速开展证据的排非,推进庭审过程的加快;2、该系统避免了现有庭审程序中的人工排非对证据文件的审阅过程,由计算机程序来完成证据信息要素的提取以及分类,快速掌握不同证据的关键要素,从而可以尽快进入证据合法性的判断步骤;3、该系统在把握证据信息要素以后,控辩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随时介入证据排非程序之中提出疑点,而不会对证据排非的过程造成实质性阻碍,并随着排非要素的增加而加快证据排非的进程,有利于结果的尽早得出,提升庭审的效率。
附图说明
7.图1为本发明的非法证据的审查排除系统的接入方式架构图。
8.图2为本发明的非法证据的审查排除系统程序启动入口节点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9.下面结合附图与相关实施例对本发明的实施方式进行说明,本发明的实施方式不局限于如下的实施例中,并且本发明涉及本技术领域的相关必要部件,应当视为本技术领域内的公知技术,是本技术领域所属的技术人员所能知道并掌握的。
10.本发明中,所述证据排非程序包括下述3个部分,分别是启动排非程序、排查非法证据、排除非法证据,其中,非法证据代指某证据文书是侦查人员通过非法取证行为获得的;排查非法证据则是对可能存在非法取证行为的某证据文书, 需进行线下调查核实的行为,若调查资料能够核实该证据文书存在非法取证行为,则判定对应的证据为非法证据;而排除非法证据则顾名思义,将已确认为非法的证据文书标记为不具有证明能力的内容,并将其排除,使之在证据证明力审查列表中不存在。
11.针对上述3个部分,结合附图1的内容进行理解,本发明所述非法证据审查排除系统应当由涉案人员——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诉讼代理人——提出申请,或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有存在非法证据的可能等两种情况,才能启动排非程序。并且,为了确保排非程序的启动能够尊重行为能力较弱一方即辩方,检方只在案件处于“退延中”、“能力审查”、“证明力审查”三种情景场合下,才可以启动排非程序,其他状态
下不可以主动提出证据排非请求。
12.这样一来,即便控方的证据搜集执行力大于辩方,但由于辩方在实际庭审程序当中能够在更多的阶段提出证据的排非审查请求,因此能够促进证据的收集过程合理化,也有助于庭审进程的顺利进行,而上述内容均基于计算机程序为主体的本发明进行实现,因此可以依照不同的启动条件被动启动,并被快速获得响应,这样无论是控辩双方还是庭审主持方都能针对证据排非程序提出诉求,从而快速开展证据的排非,推进庭审过程的加快。
13.a、首先是启动排非程序,关于排非启动入口与其他步骤的关系可以参照附图2进行了解,本发明的非法证据审查排除系统针对于排非程序,设置可启动排非程序入口,为了实现入口与内容的对接,在瑕疵审查、证据标注、审查判断、证据证明力综合分析、延/退程序之中,均存在供点击的“启动排非程序”按钮,从而跳转进入证据排非的后续步骤,其中瑕疵审查可以被视为证据能力审查,证据标注、证据判断和综合分析可以被视为证据证明力审查,延/退程序可以被视为退回补充侦查跟踪的形式,即循环入口。
14.并且,当通过任意一个入口进入排非程序后,其余的入口均保持开启,以便在排非过程中针对其他阶段产生的异议快速介入到已经进行的证据排非进程之中,这样一来,针对传统意义上的证据排非工作,本发明的系统无需在重新审查新证据的合法性进行重复劳动,而是交由系统代行,同时,证据之间的关联性也可以被快速纳入到判断之中,以权重参数的形式接入综合判断内,从而具备了对整体证据的合法合理性作出客观判断的条件。
15.本发明的证据排非程序须满足下述三种启动条件任一:其一,是由涉案人员提出,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诉讼代理人进行报案、控告和举报;其二,是由检方提出,理由是在审查起诉期间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行为;其三,依旧为检方提出,但不同之处在于,由上一级检察院接到对侦查人员采用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报案、控告、举报后,交由下级调查核实。
16.需要指出的是,为了提高证据审查排非效率以及准确度,满足“控辩双方还是庭审主持方都能针对证据排非程序提出诉求”这一要求,一旦进入上述小流程后,对于即时加入的新证据的审查依旧可以随时提出,并且所有被列入排非审查的证据数据都会进行审查,提取相关因子,并指引到证据来源后综合判断证据来源的可信力度,b、进一步结合图2所示,其次是排查非法证据,而一旦经由上述方式启动后,上述三种条件分别按照下述小流程将数据录入证据排非进程之中:1、由涉案人员提出时,此种情况,系统先进行形式审查,即判断在证据文书里面是否存在名称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文件,若不存在,则认定形式不合格,转入补正手续,通过提交对应格式的文件或者扫描件直至其满足形式审查的需要;待到系统确认到已存在或已上传“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文件后,需要同时满足“提出者是否符合要求”以及“是否提供非法取证的相关材料”启动条件,才允许进行下一步审查排非程序。
17.2、由检方提出时,以下2种原因,启动无条件限制,检方无需上传更多文档,即在审查起诉期间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或者是上一级检察院接到对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报案、控告、举报,交由下级调查核实。
18.当审查排非程序启动后,实质上进入了瑕疵审查环节,即证据能力审查,进行的事项是审查范围,依照如下2个步骤实现:步骤1、选择需要进行排非程序的证据数据,系统仅提供以下证据种类的证据由系
统自动进行排查或者由检方手动进行排查,自动排查时默认全选种类依次排除,手动则自主选择需审查的证据数据。
19.其中,证据数据种类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等;上述证据数据内容依照证据采集的时间顺序从旧到新进行排列;选择该证据数据后,该证据数据的标记状态即变为“存疑”,将该证据数据特征的证据偏差度因子标记为“1”,或者由人工进行校正。
20.步骤2、设置证据的审查范围,根据步骤1选择的证据文书及其类别确定审查范围,调查范围依照证据数据类型进行区分,不同证据数据的类型决定了审查数据的级别。
21.其中,物证为,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的,是否属于可能严重影响庭审正确进行,且不能补正或者无法作出合理解释;书证为,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的,是否属于可能严重影响庭审正确进行,且不能补正或者无法作出合理解释;证人证言为,是否存在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述为,是否是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作出供述后,依法应当排除的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的重复性供述,或者是,是否是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作出供述后,依法应当排除的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的重复性供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为,是否是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作出供述后,依法应当排除的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的重复性供述,或者是,是否存在采取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作出的供述,或者是,是否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作出的供述,或者是,是否采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22.上述过程,涉案人员方、检方、检方上级方均可随时介入,即补充新的内容进入系统,对目标的证据数据进行重新审查,并将审查结果记入对应的证据数据的证据偏差度因子之中,或者由人工进行校正,以修正后续模块执行中可能产生的误差,从而进入重复至启动排非程序的环节,这样就可以通过可控的若干次有限的循环去不断地对更多的证据以及更加多的细节启动排非流程,确保证据的合规性。
23.上述过程需要本发明的系统从排非词库中提取关键词,并从证据数据内提取与排非词库中对应的字段,按照不同证据数据内的不同字段类别进行逐层归类,如证据1的标题数据、时间数据、参与者数据、取证行为数据、行为结果数据等等,并将对应的字段信息去与证据数据的类型进行挂钩,一旦当中的参与者数据主体满足任意一个证据数据的类型的字段范围,即归类到对应的数据类型之下,接着根据不同的证据类型的字段范围,进一步确定较精确的次级范围并精细归类,以便下一步的审查程序执行证据偏差度因子的计算,同时,该步骤下,也会对证据的来源进行特征标记,诸如根据取证行为的发生地字段、发生场所字段归类为同源的取证来源,并对每一份证据数据的特征标记留存,依照下一步骤的证据偏差度因子进行修正。
24.c、接着是排除非法证据,该步骤下,根据上一步骤中列出所选择的证据数据以及审查范围后,按顺序执行下述每个项目的调查方法,调查方法列表如下:1、提出要求检方或相关方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提醒加盖单位公章,需附注调查人员或者侦查人员签名,并要求执行;2、提出针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请求,并要求检方执行;
3、提出针对证人、被害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讯问请求,并要求检方执行;4、提出针对办案人员的讯问请求,并要求检方执行;5、提出针对在场人员或者其他可能知情人员的询问请求,并要求检方执行;6、提出听取申诉人或者控告人的意见的请求,并要求检方执行;7、提出听取辩护人、值班律师意见的请求,并要求检方执行;8、提出调取、查询、复制相关登记表册、法律文书、体验记录及案卷材料等数据信息的请求,并要求检方执行;9、提出调取讯问笔录、询问笔录及相关录音、录像或其他视听资料的请求,并要求检方执行;10、提出进行伤情、病情检查或者鉴定的请求,并要求检方或第三方机构执行;11、其他调查核实方式,由人工录入补充或者主动上传证据文书数据后,再要求执行。
25.上述调查步骤的执行,均通过语音录制或者是人工上传数据文书的形式录入到证据排非数据库中,由本发明的系统从排非词库中提取关键词后,与从上传的证据数据进行比较,通过比较语义的与合法行为字段偏差度或者对非法行为字段的匹配度,作为修正值,加入对已录入的证据数据的确定该证据数据的证据偏差度因子的修正系数,或者由人工进行校正,乘算进入该件证据数据的证据偏差度因子之中。
26.上述过程,涉案人员方、检方、检方上级方均可随时介入,即补充新的内容进入系统,对目标的证据数据进行重新审查,并将审查结果记入对应的证据数据的证据偏差度因子之中,以修正后续模块执行中可能产生的误差。
27.而证据偏差度因子通过自动判定证据数据的类型实现,过程如下:本发明的系统对证据数据内的对应于排非词库中的对应字段进行摘取,依照该字段与标准字段的内容偏差度进行证据偏差度因子修正,由于只存在非法和合法2个类别,因此证据偏差度因子的赋值必然大于1,当同一份证据数据下,所有证据字段的证据偏差度因子的乘积大于标准值1.09后,则认定该证据数据对应的证据文书的取证过程存在非法因素,或者由人工进行校正,其中,1.09的取值考虑到证据偏差度因子数量越多的稀释效应,即小数点后的数累乘后必然变小的情况,因此取值1.09是较为合适的,实际会根据证据特征因子数量的多少而向下修正这个证据偏差度因子的乘积值。
28.其中,系统最初自动判定的证据数据不会立刻排除到证据清单之外,而是标记成“存疑”,并交由人手动修正,当证据偏差度因子的准确度达到实际平断案的需求后,将会主动将证据数据作为需排除的非法证据进行标注,并将非法证据的信息反馈给检方,进行后续改进取证环节的工作。
29.如果是人主动判断的话,则自动判定的数据过程作为参考值交由检方人员进行评判后,将判断值直接与自动判定的证据偏差度因子乘积值进行关联,多次关联后,系统得出一个较优的证据偏差度因子乘积值作为以后证据排非程序的参照。
30.进一步结合图2所示,无论是系统判断还是人工校正,实质上属于证据标注、审查判断以及综合分析均有所执行的过程,因此可以被视为证据证明力审查的范畴。
31.在延/退程序中,在后续有新的证据数据提出或者已有数据的新内容补充——即针对已有数据的查漏补缺而非全新数据——提出时,则需要对证据的排非审查进行延期跟
踪,如果已有数据的查缺补漏内容太多,则应该退回侦查跟踪,带证据数据在形式和实质上补充完善才从头再执行证据的排非审查程序。
32.d、最后步骤为展示审查结果,并录入审查结论,以及选择后续措施。
33.若结论是“否”,则后续措施必然是“该证据不存在非法取证行为,继续审查其他证据”,因此证据合法,不必排除,并记录进系统。
34.若结论是“是”,则后续措施需要人工选择判断,在选择项的基础上,加上一个必然的措施“存在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对该证据予以排除。在随案移送时,写明为依法排除的非法证据”,并最终将该证据从证据清单中剔除,剔除后的数据可另外存储在证据数据库或同类功能的存储设备之中,并记录进系统。若未选择,则提示选择。
35.后续措施可以为纠正通知、追究责任通知和书面告知调查通知,均有助于后续的取证环节的合理化,并将记录进系统的结果作为案例样本,作为后续证据排非程序的证据偏差度因子判断的参考,或者由人工进行校正,精确化后续的证据排非程序的执行,当上述内容完成后,审查终结。
36.为了执行本发明所述非法证据的审查排除系统,需包括:一个或多个处理器以及一个或多个应用程序,其中所述一个或多个应用程序被存储在所述存储器中并被配置为由所述一个或多个处理器执行,所述一个或多个应用程序配置用于执行所述的非法证据的审查排除系统,从而在硬件上满足本发明所述非法证据的审查排除系统的运行需要,切实落实到具体的庭审环节之中,执行的媒介可以是电脑、手机、平板电脑等智能设备。
37.本发明具有的有益效果在于:1、该系统可以依照不同的启动条件被动启动,并被快速获得响应,这样无论是控辩双方还是庭审主持方都能针对证据排非程序提出诉求,从而快速开展证据的排非,推进庭审过程的加快;2、该系统避免了现有庭审程序中的人工排非对证据文件的审阅过程,由计算机程序来完成证据信息要素的提取以及分类,快速掌握不同证据的关键要素,从而可以尽快进入证据合法性的判断步骤;3、该系统在把握证据信息要素以后,控辩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随时介入证据排非程序之中提出疑点,而不会对证据排非的过程造成实质性阻碍,并随着排非要素的增加而加快证据排非的进程,有利于结果的尽早得出,提升庭审的效率。
38.以上所述仅是本发明的优选实施方式,应当指出,对于本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不脱离本发明原理的前提下,还可以做出若干改进和润饰,这些改进和润饰也应视为本发明的保护范围。
再多了解一些

本文用于企业家、创业者技术爱好者查询,结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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