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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互联互通车险系统、设备及介质的制作方法

2022-08-21 11:56:32 来源:中国专利 TAG:


1.本发明涉及保险系统的技术领域,具体而言,涉及一种互联互通车险系统、设备及介质。


背景技术:

2.车辆最为常用的代步工具极大了扩宽了人们的活动范围,现代人们使用车辆的频率越来越高。绝大多数车辆在参保了交强险的同时也都投保了商业险种,当发生交通事故后,车主到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3.其中对于保险交易中,供应商、服务商和销售商之间的数据流通,现有技术还处于需要进行会计人员进行对接,这使得财务数据、销售数据以及汇款等项目无法及时进行。这对保险的推广、销售以及购买都带来了极大的不便,由此需要一种互联互通车险系统、设备及介质。


技术实现要素:

4.本发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互联互通车险系统,其能够实现对车险在多终端的交易过程中进行互联互通从而进行有利的推广,提高了便捷性。
5.本发明的实施例是这样实现的:
6.第一方面,本技术实施例提供一种互联互通车险系统,其包括预设平台以及与平台连接的商户端和平台端;商户端包括销售商端和供应商端;平台上设有展示页面以及包含供应商发布产品的产品库,根据产品预设分类生成产品列表;建立入驻模块,任一商户通过入驻模块注册后,默认为销售商,在商户获得预设信用额度后,给予商户使用销售商端的使用权限;若商户缴纳保证金并在平台上发布产品和规则,则给予供应商端使用权限;同时生成与商户对应的标识码;建立规则业务模块,规则业务模块包括任一商户经过入驻模块获得供应商端权限后,商户将预设规则内容进行配置,经由平台审核后进行发布;建立供应商数据回传模块,供应商数据回传模块将承保清单同步至后台系统,后台系统将承保清单与预设的收入规则、预设的支出管理层和预设规则内容依次进行匹配,若匹配成功后,同步对应的收支结算表;并同时将供应商数据同步至后台终端的业务台;建立销售商数据回传模块,销售商数据回传模块将原支出结算表同步至业务台,预设支出管理层规则进行费用核算,得到新支出结算表,将新支出结算表返回至原支出结算表,同时得到应付费用明细。
7.在本发明的一些实施例中,商户将预设规则内容进行配置的步骤包括:配置收入规则;按主营类型配置第一支出管理层级;按保费配置第二支出管理层级;将收入规则、第一支出管理层级和第二支出管理层级组合生成规则待分配列表;发送至平台进行审核。
8.在本发明的一些实施例中,还包括当平台对供应商的产品和规则审核通过后,获取生效日期,当生效日期晚于当前日期,则对产品分类为预销售;当生效日期早于当前日期,则对产品分类为销售中。
9.在本发明的一些实施例中,处于销售中的产品,当剩余量达到预警数量时,提醒产
品对应的销售商或供应商进行自主下架。
10.在本发明的一些实施例中,还包括用于对保单费用修改的保单批改模块。
11.在本发明的一些实施例中,还包括保单批改查询模块,保单批改模块修改后将数据同步至后台终端,用户通过保单批改查询模块对批改内容进行查询。
12.在本发明的一些实施例中,还包括与平台连接的移动端。
13.在本发明的一些实施例中,其包括还包括对产品库内的产品明细以及产品的销售金额以及售出数据进行获取,利用大数据技术根据预设的统计学模型进行分析,得到不同车辆保险产品的参保信息。
14.第三方面,本技术实施例提供一种电子设备,包括至少一个处理器、至少一个存储器和数据总线;其中:处理器与存储器通过数据总线完成相互间的通信;存储器存储有可被处理器执行的程序指令,处理器调用程序指令以执行一种互联互通车险系统。
15.第四方面,本技术实施例提供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其上存储有计算机程序,该计算机程序被处理器执行时实现一种互联互通车险系统。
16.相对于现有技术,本发明的实施例至少具有如下优点或有益效果:
17.本设计采用将销售商端、供应商端以平台为媒介将保险产品进行统一化展示,从而使得购买者能够快速找到与自身适配的产品,同时也能让售卖者通过平台展示自身的产品,进行有利的推广,提高了便捷性。
附图说明
18.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本发明实施例的技术方案,下面将对实施例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图作简单地介绍,应当理解,以下附图仅示出了本发明的某些实施例,因此不应被看作是对范围的限定,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讲,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还可以根据这些附图获得其他相关的附图。
19.图1为本发明中一种互联互通车险系统的结构示意图;
20.图2为本发明中供应商数据回传模块的结构示意图;
21.图3为本发明中销售商数据回传模块的结构示意图;
22.图4为本发明中一种互联互通车险系统的流程图;
23.图5为本发明中电子设备的结构示意图。
24.图标:1、处理器;2、存储器;3、数据总线。
具体实施方式
25.为使本技术实施例的目的、技术方案和优点更加清楚,下面将结合本技术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技术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是本技术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通常在此处附图中描述和示出的本技术实施例的组件可以以各种不同的配置来布置和设计。
26.因此,以下对在附图中提供的本技术的实施例的详细描述并非旨在限制要求保护的本技术的范围,而是仅仅表示本技术的选定实施例。基于本技术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作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技术保护的范围。
27.应注意到:相似的标号和字母在下面的附图中表示类似项,因此,一旦某一项在一个附图中被定义,则在随后的附图中不需要对其进行进一步定义和解释。同时,在本技术的描述中,术语“第一”、“第二”等仅用于区分描述,而不能理解为指示或暗示相对重要性。
28.需要说明的是,在本文中,诸如第一和第二等之类的关系术语仅仅用来将一个实体或者操作与另一个实体或操作区分开来,而不一定要求或者暗示这些实体或操作之间存在任何这种实际的关系或者顺序。而且,术语“包括”、“包含”或者其任何其他变体意在涵盖非排他性的包含,从而使得包括一系列要素的过程、方法、物品或者设备不仅包括那些要素,而且还包括没有明确列出的其他要素,或者是还包括为这种过程、方法、物品或者设备所固有的要素。在没有更多限制的情况下,由语句“包括一个
……”
限定的要素,并不排除在包括所述要素的过程、方法、物品或者设备中还存在另外的相同要素。
29.在本技术的描述中,需要说明的是,术语“上”、“内”、“外”等指示的方位或位置关系为基于附图所示的方位或位置关系,或者是该申请产品使用时惯常摆放的方位或位置关系,仅是为了便于描述本技术和简化描述,而不是指示或暗示所指的装置或元件必须具有特定的方位、以特定的方位构造和操作,因此不能理解为对本技术的限制。
30.在本技术的描述中,还需要说明的是,除非另有明确的规定和限定,术语“设置”、“连接”应做广义理解,例如,可以是固定连接,也可以是可拆卸连接,或一体地连接;可以是机械连接,也可以是电连接;可以是直接相连,也可以通过中间媒介间接相连,可以是两个元件内部的连通。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而言,可以具体情况理解上述术语在本技术中的具体含义。
31.下面结合附图,对本技术的一些实施方式作详细说明。在不冲突的情况下,下述的各个实施例及实施例中的各个特征可以相互组合。
32.实施例1
33.请参阅图1、图2、图3和图4,为本技术实施例提供的一种互联互通车险系统,本设计采用将销售商端、供应商端以平台为媒介将保险产品进行统一化展示,从而使得购买者能够快速找到与自身适配的产品,同时也能让售卖者通过平台展示自身的产品,进行有利的推广,提高了便捷性。
34.s1:预设平台以及与平台连接的商户端和平台端;商户端包括销售商端和供应商端;
35.其中平台:为所有买卖保险的商户提供交易的平台。商户:所有与平台签订协议并入驻到平台上的服务商以外的组织。供应商:发布产品的商户。销售商:销售产品的商户。
36.s2:平台上设有展示页面以及包含供应商发布产品的产品库,根据产品预设分类生成产品列表;
37.产品库主要是用于对各供应商已上架的产品进行收纳整理,并生成产品列表便于查询。
38.s3:建立入驻模块,任一商户通过入驻模块注册后,默认为销售商,在商户获得预设信用额度后,给予商户使用销售商端的使用权限;若商户缴纳保证金并在平台上发布产品和规则,则给予供应商端使用权限;同时生成与商户对应的标识码;
39.对于商户的种类,其主要分为供应商和销售商,对于某些大型保险供应商,由于其业务分布较广,故而依然需要销售商户进行维持,由此本设计设置供应商和销售商并存,并
利用平台对供应商和销售商进行资质审核,在保证商户信息准确的情况下,准予其发布产品。同时由于不同公司的不同产品在交易中需要具有唯一性,故而生成与商户对应的标识码。同时还可以设置服务商,如图1所示,进行渠道信息提供,进一步提高了交易的全面性。
40.s4:建立规则业务模块,规则业务模块包括任一商户经过入驻模块获得供应商端权限后,商户将预设规则内容进行配置,经由平台审核后进行发布;
41.在供应商入驻完成后,供应商对产品和规则的发布,需要有平台进行审核,判断其是否符合要求。
42.s5:建立供应商数据回传模块,供应商数据回传模块将承保清单同步至后台系统,后台系统将承保清单与预设的收入规则、预设的支出管理层和预设规则内容依次进行匹配,若匹配成功后,同步对应的收支结算表;并同时将供应商数据同步至后台终端的业务台;
43.供应商数据回传模块的建立,旨在对供应商销售数据进行统计,从而使得其与财务数据能够比配,从而方便进行绩效等指标的结算。其中业务台的设置旨在方便进行查询,如图2所示。
44.s6:建立销售商数据回传模块,销售商数据回传模块将原支出结算表同步至业务台,预设支出管理层规则进行费用核算,得到新支出结算表,将新支出结算表返回至原支出结算表,同时得到应付费用明细。
45.而对于销售商的数据,则需要区别于供应商和服务商,故而其需要与业务台数据进行同步,并设置相应的支出管理层规则,给予查看权限,并对支出结算表进行统计,从而得到付款费用明显,由此为销售商户提供便捷;如图3所示。
46.在本发明的一些实施例中,商户将预设规则内容进行配置的步骤包括:配置收入规则;按主营类型配置第一支出管理层级;按保费配置第二支出管理层级;将收入规则、第一支出管理层级和第二支出管理层级组合生成规则待分配列表;发送至平台进行审核。
47.对于规则的配置,利用管理层级,可分为总部、省分部、地市分部、营业部,其都有资质发布与当地市场适配的规则;同时规则发布时可按照“整批次”或“单独产品”进行发布;当收、支发生变动时取消业务员兜底的规则,可重新推送一个待发布,之前发布政策可以进行人工下架;支出层级的费用,可根据各省份创建的自身业务或互联互通业务预设不同的对应表。
48.在本发明的一些实施例中,还包括当平台对供应商的产品和规则审核通过后,获取生效日期,当生效日期晚于当前日期,则对产品分类为预销售;当生效日期早于当前日期,则对产品分类为销售中。
49.而对于产品供应商的销售,设置预售可以有效的让供应商提前获得用户对产品的期待程度,从而有效的为供应商提供产品的定位依据。
50.在本发明的一些实施例中,处于销售中的产品,当剩余量达到预警数量时,提醒产品对应的销售商或供应商进行自主下架。
51.而对于产品的数量供应商自身会根据盈亏情况设置产品数量,由此对任一产品设置预警数量,供应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产品数量或进行产品下架。
52.在本发明的一些实施例中,还包括用于对保单费用修改的保单批改模块。
53.保单批改旨在对费用进行批改,其实施方式如下配置时批改无需验证保单的状
态,其匹配条件为审核成功且原保单的规则已结算,保单号验真,反之进行提醒。保单号以及各费用项不允许为空;各项费用全部都为0时不允许导入,并根据预设格式进行提醒。导入的保单号与对应的供应商本级以及本级以下的保单进行验真,反之提醒。其中模板中的费用值即批改费用。n次(供应商支出)费用批改的金额 原保单(供应商支出)金额≤0费用批改的数据直接扣减(或增加)选择的批改“协议”的额度;其扣减协议额度的节点为“协议已匹配”,按逐条保单进行扣减,如所选中协议其“信用方式”余额不足时:状态为“未匹配”;原因:协议余额不足。因余额不足导致未匹配的数据,待金额补充后,可继续匹配;未审核的数据允许进行删除;费用批改的数据对于“服务商”的渠道费用都根据批改费用扣减或增加。
54.其批改对象为平台,即供应商给服务商批改规则。
55.根据选择协议的“业务定价方式”计算对应的服务商批改费用;且计算对应的“供应商支出”无需验证导入数据的收支平衡,针对“协议已匹配”的数据同时进平台以及对应供应商的业务台账。销售商部分的费用项全部为“0”;其中外加的供应商支出:供应商(手续费 服务费) 服务商(渠道手续费 渠道服务费)。内扣的供应商支出:供应商(手续费 服务费)。服务商(渠道手续费)=供应商手续费*手续费渠道费率。服务商(渠道服务费)=供应商服务费*手续费渠道费率。供应商支出金额=扣减协议金额。
56.在本发明的一些实施例中,还包括保单批改查询模块,保单批改模块修改后将数据同步至后台终端,用户通过保单批改查询模块对批改内容进行查询。
57.保单批改查询模块内容为销售商费用批改已分配的数据,销售商端的支出批改信息;列表查询权限:根据当前登录商户的机构层级,查询本级以及本级以下机构的批改信息;注意销售商使用核心和未使用核心的列表信息的内容;导出excel查询列表。
58.在本发明的一些实施例中,还包括与平台连接的移动端。
59.移动端(c端)的设置旨在方便个人进行查询,其上设置有搜索框,方便用户按产品名称、车辆条件、承保条件、保险公司或规则区间进行搜索。同时展示保险公司、销售区间以及绩效费率和产品名称等等。
60.为本发明提供的,还包括对产品库内的产品明细以及产品的销售金额以及售出数据进行获取,利用大数据技术根据预设的统计学模型进行分析,得到不同车辆保险产品的参保信息。
61.利用大数据的分析的方式可以有效的为用户的情况进行个性化推荐,从而提高用户产品选用的便捷性。
62.实施例2
63.请参阅图5,为本发明提供的一种电子设备,包括至少一个处理器1、至少一个存储器2和数据总线3;其中:处理器1与存储器2通过数据总线3完成相互间的通信;存储器2存储有可被处理器1执行的程序指令,处理器1调用程序指令以执行一种互联互通车险系统。例如实现:
64.预设平台以及与平台连接的商户端和平台端;商户端包括销售商端和供应商端;平台上设有展示页面以及包含供应商发布产品的产品库,根据产品预设分类生成产品列表;建立入驻模块,任一商户通过入驻模块注册后,默认为销售商,在商户获得预设信用额度后,给予商户使用销售商端的使用权限;若商户缴纳保证金并在平台上发布产品和规则,
则给予供应商端使用权限;同时生成与商户对应的标识码;建立规则业务模块,规则业务模块包括任一商户经过入驻模块获得供应商端权限后,商户将预设规则内容进行配置,经由平台审核后进行发布;建立供应商数据回传模块,供应商数据回传模块将承保清单同步至后台系统,后台系统将承保清单与预设的收入规则、预设的支出管理层和预设规则内容依次进行匹配,若匹配成功后,同步对应的收支结算表;并同时将供应商数据同步至后台终端的业务台;建立销售商数据回传模块,销售商数据回传模块将原支出结算表同步至业务台,预设支出管理层规则进行费用核算,得到新支出结算表,将新支出结算表返回至原支出结算表,同时得到应付费用明细。
65.实施例3
66.本发明提供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其上存储有计算机程序,该计算机程序被处理器1执行时实现一种互联互通车险系统。例如实现:
67.预设平台以及与平台连接的商户端和平台端;商户端包括销售商端和供应商端;平台上设有展示页面以及包含供应商发布产品的产品库,根据产品预设分类生成产品列表;建立入驻模块,任一商户通过入驻模块注册后,默认为销售商,在商户获得预设信用额度后,给予商户使用销售商端的使用权限;若商户缴纳保证金并在平台上发布产品和规则,则给予供应商端使用权限;同时生成与商户对应的标识码;建立规则业务模块,规则业务模块包括任一商户经过入驻模块获得供应商端权限后,商户将预设规则内容进行配置,经由平台审核后进行发布;建立供应商数据回传模块,供应商数据回传模块将承保清单同步至后台系统,后台系统将承保清单与预设的收入规则、预设的支出管理层和预设规则内容依次进行匹配,若匹配成功后,同步对应的收支结算表;并同时将供应商数据同步至后台终端的业务台;建立销售商数据回传模块,销售商数据回传模块将原支出结算表同步至业务台,预设支出管理层规则进行费用核算,得到新支出结算表,将新支出结算表返回至原支出结算表,同时得到应付费用明细。
68.其中,存储器2可以是但不限于,随机存取存储器(random access memory,ram),只读存储器(read only memory,rom),可编程只读存储器(programmable read-only memory,prom),可擦除只读存储器(erasable programmable read-only memory,eprom),电可擦除只读存储器(electric erasable programmable read-only memory,eeprom)等。
69.处理器1可以是一种集成电路芯片,具有信号处理能力。该处理器1可以是通用处理器,包括中央处理器(central processing unit,cpu)、网络处理器(network processor,np)等;还可以是数字信号处理器(digital signal processing,dsp)、专用集成电路(application specific integrated circuit,asic)、现场可编程门阵列(field-programmable gate array,fpga)或者其他可编程逻辑器件、分立门或者晶体管逻辑器件、分立硬件组件。
70.在本技术所提供的实施例中,应该理解到,所揭露的装置和方法,也可以通过其它的方式实现。以上所描述的装置实施例仅仅是示意性的,例如,附图中的流程图和框图显示了根据本技术的多个实施例的装置、方法和计算机程序产品的可能实现的体系架构、功能和操作。在这点上,流程图或框图中的每个方框可以代表一个模块、程序段或代码的一部分,所述模块、程序段或代码的一部分包含一个或多个用于实现规定的逻辑功能的可执行指令。也应当注意,在有些作为替换的实现方式中,方框中所标注的功能也可以以不同于附
图中所标注的顺序发生。例如,两个连续的方框实际上可以基本并行地执行,它们有时也可以按相反的顺序执行,这依所涉及的功能而定。也要注意的是,框图和/或流程图中的每个方框、以及框图和/或流程图中的方框的组合,可以用执行规定的功能或动作的专用的基于硬件的系统来实现,或者可以用专用硬件与计算机指令的组合来实现。
71.另外,在本技术各个实施例中的各功能模块可以集成在一起形成一个独立的部分,也可以是各个模块单独存在,也可以两个或两个以上模块集成形成一个独立的部分。
72.所述功能如果以软件功能模块的形式实现并作为独立的产品销售或使用时,可以存储在一个计算机可读取存储介质中。基于这样的理解,本技术的技术方案本质上或者说对现有技术做出贡献的部分或者该技术方案的部分可以以软件产品的形式体现出来,该计算机软件产品存储在一个存储介质中,包括若干指令用以使得一台计算机设备(可以是个人计算机,服务器,或者网络设备等)执行本技术各个实施例所述方法的全部或部分步骤。而前述的存储介质包括:u盘、移动硬盘、只读存储器(rom,read-only memory)、随机存取存储器(ram,random access memory)、磁碟或者光盘等各种可以存储程序代码的介质。
73.以上所述仅为本技术的优选实施例而已,并不用于限制本技术,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本技术可以有各种更改和变化。凡在本技术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技术的保护范围之内。
74.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显然本技术不限于上述示范性实施例的细节,而且在不背离本技术的精神或基本特征的情况下,能够以其它的具体形式实现本技术。因此,无论从哪一点来看,均应将实施例看作是示范性的,而且是非限制性的,本技术的范围由所附权利要求而不是上述说明限定,因此旨在将落在权利要求的等同要件的含义和范围内的所有变化囊括在本技术内。不应将权利要求中的任何附图标记视为限制所涉及的权利要求。
再多了解一些

本文用于企业家、创业者技术爱好者查询,结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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