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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物业综合管理系统及管理方法与流程

2022-04-16 14:09:17 来源:中国专利 TAG:


1.本发明涉及物业监管技术领域,特别是涉及一种物业综合管理系统及管理方法。


背景技术:

2.物业是指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与之相配套的设备、设施和场地。物业可大可小,一个单元住宅可以是物业,一座大厦也可以作为一项物业,同一建筑物还可按权属的不同分割为若干物业。物业含有多种业态,如:办公楼宇、商业大厦、住宅小区、别墅、工业园区、酒店、厂房仓库等多种物业形式。
3.现有技术中物业管理过程中,当需要进行小区内公共建设的管理时,常需要走访或发布通知的方式采集业主们的执行意见,并且根据执行意见确认进行执行管理。
4.但本技术发明人在实现本技术实施例中发明技术方案的过程中,发现上述技术至少存在如下技术问题:
5.物业管理过程中,物业的单向决策性较大,导致无法与业主之间建立有效沟通,进而导致小区公共建设效率低,并且业主的公共建设建议也无法很好的被物业去执行,导致出现物业管理无法满足业主们的需求。
6.基于此,本发明设计了一种物业综合管理系统及管理方法,以解决上述问题。


技术实现要素:

7.为了解决目前背景技术提及的技术问题,本发明的目的是提供一种物业综合管理系统及管理方法。
8.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发明采用如下技术方案:
9.一种物业综合管理系统,包括建议信息采集模块、建议立案模块、参与管控模块和执行管理模块;
10.所述建议信息采集模块,用于采集业主上传的小区内的公共建设建议信息;
11.所述建议立案模块,用于后台端合适建议信息是否满足公开条件,并对满足公开条件的建议信息进行系统的立案公开;
12.所述参与管控模块,用于其他业主对该公开建议的同意量数据,并在同意量达到指定阈值时,控制物业执行该公开建议;
13.所述执行管理模块,用于采集物业对公开建议的执行进度信息,并采集业主对执行进度的评价信息。
14.优选的,所述建议立案模块包括建议判断模块和建议公开模块;
15.所述建议判断模块,用于将建议信息发送至后台端,并采集后台端对建议信息的公开确认信号;
16.所述建议公开模块,用于根据建议信息的公开确认信号,控制建议信息对全网端的公开。
17.优选的,所述建议判断模块包括建议发出模块、后台端采集模块和确认信号采集
模块;
18.所述建议发出模块,用于将立案公开的建议信息发送至后台端;
19.所述后台端采集模块,用于后台端对立案公开的建议信息进行采集;
20.所述确认信号采集模块,用于采集后台端对立案公开建议信息的公开确认信号。
21.优选的,所述参与管控模块包括业主同意量采集模块、同意量监控模块和物业执行控制模块;
22.所述业主同意量采集模块,用于采集其他业主对公开建议的同意信息,并统计业主的同意量;
23.所述同意量监控模块,用于监控同意量达到指定阈值的控制信号;
24.所述物业执行控制模块,用于根据达到指定阈值的控制信号,对物业端发出建议的执行提醒。
25.优选的,所述执行管理模块包括执行进度公布模块和业主评价采集模块;
26.所述执行进度公布模块,用于采集物业执行建议的进度信息,并对全网端公布;
27.所述业主评价采集模块,用于采集公开的执行进度的评价信息。
28.一种物业综合管理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29.步骤一、采集业主对小区内公共建设的建议信息,后台根据公开条件确认建议信息的公开;
30.步骤二、采集其他业主对公开建议的同意量,并监控同意量超出指定阈值的控制信号;
31.步骤三、通过步骤二的控制信号对物业执行控制管理;
32.步骤四、公布物业的执行进度信息,并采集业主对执行进度的评价信息。
33.本发明实施例中提供的一个或多个技术方案,至少具有如下技术效果或优点:
34.1、本发明通过采集业主对公共建设的建议信息并进行后台判断,保证了采集建议信息的有效性且与公共建设管理的对应性;
35.2、本发明通过采集业主对建议信息的同意量情况,并控制对物业的建议执行管理,实现了物业管理执行的智能化管理,保证了公共建设管理的高效落实;
36.3、本发明通过将物业执行建议时的执行进度管理以及业主对执行进度的评价处理,实现了物业与业主之间协同管理小区内的公共建设;
37.综上所述,本发明具有公共建设建议处理效率高效、物业执行落实效率高等优点。
附图说明
38.以下结合附图和具体实施方式来进一步详细说明本发明:
39.图1为本发明整体系统构架图;
40.图2为本发明建议立案模块的系统分图;
41.图3为本发明执行管理模块的系统分图;
42.图4为本发明管理方法的流程图。
具体实施方式
43.以下由特定的具体实施例说明本发明的实施方式,熟悉此技术的人士可由本说明
书所揭露的内容轻易地了解本发明的其他优点及功效。
44.实施例一
45.请参阅图1至图3。本发明提供一种技术方案:一种物业综合管理系统,包括建议信息采集模块、建议立案模块、参与管控模块和执行管理模块;
46.所述建议信息采集模块,用于采集业主上传的小区内的公共建设建议信息;
47.所述建议立案模块,用于后台端合适建议信息是否满足公开条件,并对满足公开条件的建议信息进行系统的立案公开;
48.所述参与管控模块,用于其他业主对该公开建议的同意量数据,并在同意量达到指定阈值时,控制物业执行该公开建议;
49.所述执行管理模块,用于采集物业对公开建议的执行进度信息,并采集业主对执行进度的评价信息。
50.通过上述步骤不难发现,在物业对小区公共建设问题进行管理过程中,通过建议信息采集模块对小区内的业主上传的公共建设建议信息进行采集,并且通过建议立案模块对该公共建设建议信息进行是否满足公开条件的确认,例如在业主提出的建议中存在不符合物业管理要求的内容且和物业管理无关的内容,不予通过,并且在符合物业执行要求时,会确认该业主建议的全网公开,从而其他业主可以通过参与管控模块对公开建议的参与管理,即发布给系统自己对该建议是否同意落实,并且在确认同意时,采集业主对建议的同意量数据,并在同意量达到指定阈值时,控制该建议在物业端的执行,并且通过执行管理模块对物业的执行情况即执行进度进行监控,此执行情况可以采集执行过程中的执行文字、图片或视频等,来确认执行的完成进度,从而在公开后,采集业主对执行的评价,确认建议的完善情况,从而提高业主和物业对小区的公共建设的协同管理。
51.为了更好的实现对建议的立案公开管理,如图2所示,所述建议立案模块包括建议判断模块和建议公开模块;
52.所述建议判断模块,用于将建议信息发送至后台端,并采集后台端对建议信息的公开确认信号;
53.所述建议公开模块,用于根据建议信息的公开确认信号,控制建议信息对全网端的公开。
54.在本实施例中,通过后台端对业主上传的建议是否符合公开条件的判断,从而在判断满足公开条件时,对建议进行全网公开,从而全网端的其他业主可以根据建议是否满足自身需求,进行同意或不同意的参与管理。
55.为了更好的实现建议信息是否满足公开条件的判断,所述建议判断模块包括建议发出模块、后台端采集模块和确认信号采集模块;
56.所述建议发出模块,用于将立案公开的建议信息发送至后台端;
57.所述后台端采集模块,用于后台端对立案公开的建议信息进行采集;
58.所述确认信号采集模块,用于采集后台端对立案公开建议信息的公开确认信号。
59.本实施例中,通过将立案的建议信息发出给后台端,此后台端可以为对物业的监管平台或物业总公司的监管平台等均可,后台端采集到该建议信息,并判断该建议信息是否属于物业的执行管理内容,并在属于物业的执行管理内容时,确认信息的公开,并采集该确认信息对建议进行全网的公开。
60.为了更好的实现其他业主对建议的参与管理,所述参与管控模块包括业主同意量采集模块、同意量监控模块和物业执行控制模块;
61.所述业主同意量采集模块,用于采集其他业主对公开建议的同意信息,并统计业主的同意量;
62.所述同意量监控模块,用于监控同意量达到指定阈值的控制信号;
63.所述物业执行控制模块,用于根据达到指定阈值的控制信号,对物业端发出建议的执行提醒。
64.在本实施例中,通过其他业主对该建议的参与,系统对其他业主的同意量采集,并监控同意量是否达到指定阈值,并在达到指定阈值时,控制物业执行该建议。
65.为了更好的实现物业对建议的执行进度以及执行效果的监控管理,所述执行管理模块包括执行进度公布模块和业主评价采集模块;
66.所述执行进度公布模块,用于采集物业执行建议的进度信息,并对全网端公布;
67.所述业主评价采集模块,用于采集公开的执行进度的评价信息。
68.本实施例中,通过执行进度公布模块采集物业执行该建议时的上传信息,例如文本、照片或视频等,并对全网公布,业主也会对发出的上传信息进行评价处理,从而保证了物业处理时在与业主之间协同配合下完成。
69.实施例二
70.请参阅图4,本发明还提供了一种物业综合管理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71.步骤一、采集业主对小区内公共建设的建议信息,后台根据公开条件确认建议信息的公开;
72.步骤二、采集其他业主对公开建议的同意量,并监控同意量超出指定阈值的控制信号;
73.步骤三、通过步骤二的控制信号对物业执行控制管理;
74.步骤四、公布物业的执行进度信息,并采集业主对执行进度的评价信息。
75.通过上述步骤可以看出,在本技术的物业综合管理方法中,通过采集业主上传的对小区的公共建设的建议信息,并通过后台端对该建议信息是否满足物业执行要求,来确认建议的公开,从而采集其他业主对该建议的同意量,并在同意量到达指定阈值时,控制对物业进行执行管理,并且在执行过程中,通过业主对执行进度的评价处理,从而实现物业与业主之间的协同管理。
76.上述实施例仅例示性说明本发明的原理及其功效,而非用于限制本发明。任何熟悉此技术的人士皆可在不违背本发明的精神及范畴下,对上述实施例进行修饰或改变。因此,举凡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在未脱离本发明所揭示的精神与技术思想下所完成的一切等效修饰或改变,仍应由本发明的权利要求所涵盖。
再多了解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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